晚清时期海外学前教育思想在中国的启蒙与自觉(3)

2021-05-13 08:27


  引进中国的近代海外学前教育幼儿关系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幼儿的自立方面。一些学者首先认识到在幼儿自立方面,中外存在着巨大的认识差距,而导致这个差距鸿沟的原因就是学前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泰西人多自立,中国人多依人,此固基于儿童教育时矣。”[2]徐澄比较中外幼儿的自立程度与年龄。“泰西各强国,子生期年,即离父母之怀,嬉戏自如,居然习惯。”[2]西方各国父母是创造条件以鼓励幼儿尽早自立的。“虽有保姆之提携,然仆则必任其自兴也。行则必令其前驱也,其意以为异日自立之基。”[2]中国幼儿恰相反,“三尺之童,依父母不舍昕夕,然且喜泣不时,起居无节”。[2]行动不能离人,父母须时刻关心。“仆则号啼,不知自兴。行则以婢仆共之,而为之父母者又徙而时时扶拥之、追随之。”他评价道:“夫此固父母爱子之心哉,然爱之为祸。”[2]此外,对于学前教育中父母角色的探讨也从晚清开始起步。“西儒弥勒巴有言曰:‘教子之道,惟在父母。’”[14]虽然和中国传统育儿观的“子不教,父之过”相类似,但近代西方社会的父母教育理论已经远远超越了中国的传统经验育儿观。一些学者开始介绍西方妇女职业教育的内容,希望通过妇女的教育与解放来解释西方学前教育思想的进步。“德意志称教育极盛之邦,百人中受教育者,可得九十八人。亚洲以日本为最著,号称受教育者,得百之八八至百之九十。”[10]不少人认识到中国民众受教育程度的不足也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障碍,相关论述较多,《教育杂志》1910年第7期发文《英国女子职业教育》就是典型之作,此不赘述。


  在晚清海外学前教育思想引进的过程中,本土传统育儿观念在经验论的基础上有所进步,特别是随着清末新政的开展,本土传统育儿观念也在冲击中开始了自觉的回应与提升。


  首先是近代学前教育的理念开始在中国生根,传统育儿观念开始出现新的内容。一贯将幼儿当作缩小版成人看待的观点开始松动,部分先进的国人开始重新审视幼儿的地位以及他们对于国家、民族的价值。他们认为因近代中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落后,而使国人的整体素质直接受到影响。“夫七尺头颅,巍然高大,而或蠢如鹿豕,愚如牛马,贱如奴隶,弱如妇女”,原因就在于“儿童教育不良之所致”。[2]学者们重新评价学前教育的价值,重新反思幼儿的地位。“儿童者,我中国大豪杰、大英雄,大圣贤之父也、祖也、不祧之宗也。”[2]“中国而欲自强,其可不讲儿童教育哉?”[2]这些言论是对几千年来轻视幼儿地位观点的有力反动。针对海外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的反思也开始出现。如学者张士一对欧美童话的评论就很实际,他认为欧美童话编著者太过拘泥于科学内容,失去了童话应有的旨趣,即“助儿童表张其活泼之精神”,一旦失去了这种精神,“则科学不过死智识”。[4]张士一的批判勇气体现了当时部分学者已经开始进行国情与海外近代学前教育和谐发展的探索。“中国儿童教育之不讲也,久矣。”[2]对于中国近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性,有学者表示了积极的期待。马叙伦称:“泰西儿童教育合胎育、体育、德育、智育而其用始全。”[2]这是对近代学前教育思想整体观的评价。亦有时人对现状表达了不满:“我国就学之风未盛,常人之情,宁可将其幼儿安心付之婢媪,而不轻易托之师保。”[12]他们反思中国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的落伍:“中国之不兴,我儿童之辱也;黄种之不强,我儿童之耻也。”[2]一些学者从实际出发,关注学前教育中的具体细微问题。如在幼儿身体发育方面,有学者在国外学者的启发下,研究中国幼儿与近视的关系。“德国逊遂尔氏曾发现六岁儿童有百分之二点八为近视,十岁者有百分之十二为近视……吾国近时近视眼人亦日益增加。”[15]又有无名氏以读书为例谈及幼儿情感发育问题:“儿童至能读书之时,其精神即渐渐飞跃。虽然,道德上身体上精神上堕落之危机,亦即发生。故于此时之儿童,万不可使其精神衰弱昏昧,且须留意其所读之书。”[16]甚至注意到随着年龄的增长,男女之间读书旨趣的不同。“男女读书趣味之不同,在幼童时代,初无分别,至二十岁左右,其差异之点渐见。”[16]更宝贵的是有人对海外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的引进产生反思,认为应该谨慎地加以取择,不能全盘接受。晚清近代学前教育的实践者曹斐等人就曾有过这样的感触:“东西保育家精义甚多,近人虽颇有翻录,然苟不知其所以推行之。”[12]如何去“推行之”,是需要在对国情的摸索下进行大量的实践,方能有实际的效果。这些都说明晚清时期先进的中国人在海外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的引进下,受到启发并有所领悟与创造。


  对于近代学前教育事业的肯定与支持,也从晚清学术界、教育界向政界蔓延。光绪二十三年(1897),署两江总督张之洞指示绅商办理育婴事业,立《育婴章程》,明确育婴事业采取官督商办形式,“由官督绅劝办”。这是从地方政府层面首度对近代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表态。他还表示鼓励妇女保养无家孤儿,禁止溺婴等陋习,规定“境内有溺女者,责成社长、保正随时查察,报明董事,公同议处”。[17]通过政府权威来保障幼儿的生存与发展权益,这是晚清社会的一次开创之举。新政中的清政府也采取了派人出国学习幼儿师资课程和管理理论、继续聘请外国学前教育专业师资到中国蒙养院任教及创办女子师范学堂或其他幼师培训机构的方式来推动近代学前教育事业在中国的开展。厦门幼稚师范班(1901)、苏州景海中学(1902)、京师第一蒙养院(1904)、天津严氏女塾附设保姆讲习所(1905)、北京协和女书院幼稚师范科(1905)等近代学前教育师资培训机构陆续开办。学前教育教育体制与实体建设上的启动也开始进行,蒙学制度出现重大变革。光绪三十年(1904),《癸卯学制》之《蒙养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颁布。这是清廷仿效日本《幼稚园保育及设备规程》,为近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的制度保障。一些官办的学前教育(蒙学)机构开始引领潮流。光绪三十三年(1907),①张之洞在武昌设立湖北幼稚园。光绪三十五年(1909),湖北官立蒙养院开办。此后全国官私立幼教机构陆续设立。据光绪三十三年(1907)数据,全国共有蒙养院428所,在院幼儿4839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蒙养院114所,在院幼儿2610人;宣统元年(1909),蒙养院92所,在院幼儿2664人。[18]至宣统二年(1910),仅就湖北而言,就有官私立蒙养院3所,在院幼儿150人。[19]可见,就全国而言,近代学前教育事业已经开始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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