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知识论的观点,当主体的认识能真实地反映客体(符合)时,便是知识的获得之日和真理的显现之时。那么,人所确定的客体是现实自在的客体吗?如是,不同的人缘何对相同的客体产生不同的认识(知识)?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人类自身的有限性,也迫使人们正视并承认自身的局限性,进而为科学的存在开辟了空间。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作为人的认识结果的知识总是历史的有条件的,知识内容并不具备其概念所意指的绝对的普遍性。科学可以无限趋近真理,但永远无法达到真理。反过来,如果知识都是绝对普遍有效的,要哲学作甚?科学也该寿终正寝了!质言之,科学永远“在路上”。
自然科学在现代社会无疑已经取得了一定地位,人们习惯性地将自然科学的认识论规范视作科学的通则,并将其作为判定某种知识活动“科学”与否的标准。事实上,那种将自然科学单独区分出来并赋予其独特尊严并实际形成对包括哲学在内的其他学科专制的做法,严格来说,是19世纪中晚期以后的事情。值得一提的是,在19世纪早期的自然科学中,当研究关切到问题中较为一般的方面时,人们似乎并不热衷于用“科学”一词来标示,倒更乐于沿用“哲学”这个称谓。典型的如1808年道尔顿(JohnDalton)的《化学哲学的新体系》、1809年拉马克(J.B.deLamarck)的《动物学的哲学》等等。这种时间性已经暴露了自然科学逻辑和其他在知识版图上曾经占据显赫位置的其他理论预设一样,都不过是时空的产物。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如果将某种理论视作科学确定不二的“阿基米德点”(譬如以自然科学方法论为通则),排除其他理论视角和方法的介入,其实就是对真正科学精神的违背。我们当下所应该着眼的,或者能进行选择的,恰恰是找寻和发现这些“普遍认可的知识”。尽管此类知识会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以及生活情景的变化而被证伪,但从实践意义上,缺乏了对这类知识的体认,科学无从发展,我们也无从达到终极真理的巅峰。所以杜威(JohnDewey)指出,真的科学的重要性往往并不体现为它的结果,而在于求知的方法以及根据已知的不断推求未知的更深的方法。在他这里,这种方法就是“试验”[5]。科学研究就是以普遍性的知识目标为基点,因循理论→观察与试验→新的理论→新的观察与试验→理论修正的开放性、建构性的过程性存在。科学研究的过程并不排斥绝对知识普遍性的设定,但也决不拒绝偶然和例外的出现。因为只有从这些偶然和例外所呈现出来的现象学意涵中,我们才能窥见真理(普遍性知识)之可能的堂奥,回归到事物的本真。
总之,科学的历程,就是一方面需要“仰望星空”,永不放弃实现知识普遍性的抱负;另一方面也需要“脚踏实地”,扎根于具体的生活实践,逐个逐步地通过对问题的解决,实现对本体实在无限“去蔽”和靠拢的过程。简言之,科学就是面向真理的经由特殊达致普遍的过程探险。
三、强调相对并不意味着走向了相对主义
强调教育学的特殊性,或者突出文化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学,在很多学者看来,是走向了相对主义,是对科学意义上的教育学的自我放逐。事实真的如此吗?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先要从相对主义自身的逻辑和语言悖论入手,去切入这种担忧。
首先,相对主义的“一切知识都是相对的”断言本身就是一个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个判定本身已经蕴含了知识普遍性、客观性的要素,或者这一命题本身就是普遍、客观的。换言之,如果连“一切知识都是相对的”命题都是相对的,相对主义其实就将自身都“相对”掉了。其次,如果知识果真如相对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纯粹主观的,就等于说知识无对错、真假之分。问题是,如果说所有的结论都无所谓真假、对错,那么相对主义自身就陷入了悖论性的矛盾之中,“一切知识都是相对的”这一定言式的判断何以为“真”?相对主义者又该如何让别人相信他的观点是“真”的?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主义的观点成立,即学术研究结论的正确性都是由研究者自身所持的知识立场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普遍性标准,那么,从认识论上看,所有的研究结论都正确就等于说所有的研究结论都不正确,这和相对主义“一切知识都是相对的”观点也是自相矛盾的。最后,相对主义将所有的知识设定为不可比较的,其实就祛除了人对认知的反思和批判的可能。这实际上已经斩断了知识交流的可能。即便存在交流,研究者眼中都是“友声”,而非“异音”。从这个意义上看,相对主义作为怀疑论的极端化,与它所批判的普遍主义在知识品性上并无二致,都是独断性的。
诚然,虽然研究者是知识活动的施为者、建构者,研究者所得出的结论势必具有视角性,但“并不意味着研究的结论是相对的,也不意味着支持研究结论的理由或证据是研究者私己发明的,更不能说研究是研究者不顾研究对象的主观臆想”[6]。如果科学本身并不具备一个客观性的真理标准,或者压根并不打算去寻找这样一个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此刻,与其说人们所致力于研究的是共同的对象,毋宁说是对各自的观点和意见的执守,这本身就不是一个科学的态度。
虽然社会知识都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出相对性特征,但并不能因此就排除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可能。正如科学不是科学主义一样,强调知识的普遍性并不因此就意味着就走向了普遍主义,重视知识的相对性亦不因此就是相对主义。因为一旦陷入“主义”的泥淖,就意味着学术研究的自我封闭及对多元可能的排斥。因而,在学术实践的过程中,对相对性的肯定和接纳,实际上是实现了对普遍主义知识主张的祛魅,进而在现象学的意义上趋近了社会实在的本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里达(JacquesDerrida)并不认同“解构”是对存在(Being)的权威或本质的一种简单地“破坏”,而是一种复魅事物本质的努力[7]。
四、教育学的普遍与特殊间的关系辩证
按照现代普遍主义的知识观,只有严格遵循形式逻辑并具有共同的事实经验性基础的研究才称得上是科学研究,依据严格的逻辑推理演绎和经过反复的经验证实所得出的知识才能被称为普遍性知识;至于事物的特殊性,它不过体现了对象属性上的差异,因此并不存在“特殊”的科学理论体系。即是说,不管对象的差异如何,都可以纳入这个普遍法则的解释体系中,依据统一的方法被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