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避税与反避税(3)

2010-06-15 18:35

(2)通过提供货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费用,或通过高利率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

(3)通过劳务供应费用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劳务供应涉及的范围很广,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服务,均存在收费与否和收费高低的问题。关联企业一方可通过对这些劳务供应收费的多少来影响另一方的成本与利润。

(4)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和转让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以提供专利使用权为例,母公司可对其全资子公司不收或收取较低的专利权使用费,而对只有少数股权的子公司收取较高的专利权使用费。

(5)通过固定资产转让金额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设备价款,直接影响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提高提供固定资产的转让金额,意味着加大子公司的折旧费,必然增加其生产成本。反之,则会减轻其生产成本。另外,在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情况下,固定资产作价的高低,还可影响企业股权的份额。

(6)管理成本的转让定价。在一个集团中,母公司往往为子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为了使一个处于高税国的盈利公司既能多汇回利润,减少纳税,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将母公司的某些子公司活动关系不大的管理费额外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中,比如将母公司经理人员的补贴扣退休金等统统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以此方法变相将子公司利润转移回母公司。

(7)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牟利。很多企业为争取对方合作,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使外方投资者不仅在提高工程价款中得到好处,还可利用合营企业承包工程税负不同,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益。

四、反转让定价避税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避税与反避税工作虽然开展已久,但是成功的反避税案例极少,转让定价反避税也不例外,其主要原因是:

1、相关法律制度缺乏。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如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和转让定价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如何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具体的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缺少专一的、完整的系统的反避税法律法规。在目前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等受市场竞争程度、供求关系、业务量的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变数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合理的价格。

2、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跨国流动的速度和规模越来越大,而信息交换是国际反避税合作中的重要一环,而目前外资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企业进行,信息的取得是反避税是否成功的关键。但是由于存在许多人为的和客观的障碍,信息交换难以有效进行,即使得到信息也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反避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单纯税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目前国内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如海关、商检、工商、发改委(原经贸委)等的信息采集、沟通等不尽如意,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对反避税工作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给反避税工作带来阻碍。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资金、设备及管理经验,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会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有些地方为吸引投资,争相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都增加了避税机会。

5、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反避税工作是一项持久的工作,反避税工作的特点也决定了从事此项工作必须有一批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精的专业人员。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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