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向:业务的地缘突破。近年来,安徽省贼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已经突破所在城市的地域限制,开始将展业的触角伸向了周边市县,向那里的一些优质客户开展异地贷款或票据融资。城市商业银行向外地寻求优质客户的动机明显、动力强劲,对跨城市、跨区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出了现实需求。与此同时,同一经济区划或行政区划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开始尝试业务交流与合作,这就为合并重组奠定了业务基础和信任基础。近年来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间在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协作关系明显加强,建立了董事长、行长联席会议机制,相互开展了资金代理业务,签订了银团贷款合作协议。业务上的合作增强了彼此间合并重组的迫切性和现实性。
内需:联合的内在要求。由于资本实力、科技水平、机构布局的制约,以及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的约束,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生存压力较大,竞争弱势明显,缺乏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后劲和空间。它们迫切希望通过合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进一步壮大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资本水平,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提高资产利用率和盈利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虽然“质量不差”,但是“规模不大”的制约也比较突出,它们对联合重组具有较强的内在需求,经过适时引导,很快走上了合并重组之路。
合并重组遵循的基本原则
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需遵循法律、制度、程序设计的基本规则,将具有基本条件的“优势”化为合并重组成功的“胜势”。从安徽的实践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应遵循五条基本原则。
自愿性原则。自愿性是市场法则的体现,是平稳过渡的保证,是顺利操作的前提。历史的经验教训一再证明,金融机构合并重组搞“拉郎配”,搞行政性重组、强制性合并,最终往往事与愿违,甚至使参与方“全军覆没”,使社会产生金融震荡。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作为城市商业银行所有者和出资人的股东要愿意合并重组,并继续保持对合并后银行的出资水平。首先,作为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者、最大股东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协调管理者,地方政府的意愿非常关键。其次,实际掌控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自愿,可以为合并重组清除技术障碍;与城市商业银行“同呼吸、共命运”的内部员工的自愿,可以为合并重组构建稳定的基石。由于受利益的牵扯或观念的局限,一些股东、地方政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或银行员工的自愿性可能起初不强烈,这就需要通过宣传教育,进行正确引导,促使他们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调研论证和决策酝酿阶段,也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对此我们深入到各地市、各行社,进行利弊分析、远景描绘,动之以利,晓之以理,最终达成了共识。在方案设计和实施中,我们又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不搞强行推进、强迫命令,从而使合并重组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
合规性原则。参与合并重组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不能让城市商业银行“带病”进入新的机构,也不能指望好银行消化差银行的包袱,更不能把“手榴弹”(参与方的一个个问题)捆绑成“炸药包”(合并后的风险积聚),不能把合并重组后的机构办成高风险机构的“收容所”。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履行职责,事先设定合理的监管指标,在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回报率、净资产回报率、净资产市值等指标上确定进入标准,达标的可以参与合并重组,稍有差距的可以自补,不达标的拒之门外。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时规定,只有在提取足够比例(50%)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和其他应计应提费用后,不良贷款下降、历史包袱化解、每股净资产达到l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方可参加合并。少数行社在个别指标上略有不足,原有股东——地方政府——通过购买、置换不良资产、直接注资补亏等办法使之达到监管标准,从而得以首创者的身份加入徽商银行,赢得了进一步发展的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