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新路径-合并重组(3)

2010-06-17 17:02

  合法性原则。必须以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和促进合并重组过程的规范、公正、透明和效率。任何法律程序上的偏离和疏漏,都会给银行合并过程带来不稳定,给合并的结果带来不确定。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所有操作程序都严格遵循《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城市商业银行的章程。所有加入合并的文件都是经过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东大会(社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授权董事长(理事长)签署的。所有合并的实施和结果,都报经监管当局审批、核准和备案。 

  科学性原则。根据监管当局的指引,合并重组后的徽商银行初步建立了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三会一层”架构,设立了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战略目标定位于“产权明晰、治理科学、资本充足、运营安全、信息真实、效益良好、具有城市竞争力的零售银行”,市场定位在“立足安徽、面向全国,依托城市、稳健发展,立足中小、面向三市,突出零售、立市发展”。经营机制设计为扁平化管理、事业部经营、条线型管控、团队式营销、客户制核算。建立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劳资关系、等级与绩效结合的薪酬制度、股权与期权并用的激励机制、传统与现代相融的企业文化。 

  稳健性原则。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工作中,保持了“四个稳定”。一是保持经营秩序的稳定。监管当局制定了合并重组期间突发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向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派驻了监管小组,进行“贴身式”监管,加强了对贷款、资金汇划等方面的管理和监控,严防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二是内部员工的稳定。合并期间一般不进行人员调动、岗位变动,并明示合并重组不裁人员、不撤机构、不降待遇,让大家安心工作、热心重组、放心展业。三是舆论导向的稳定。发挥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及时收集分析舆情,畅通信息交流反映渠道,既避免了声誉风险的产生,又产生了舆论推动的效果。四是业务发展的稳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重组期间,做到改革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到2005年11月底,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存贷款分别比年初增加55亿元和60亿元,不良贷款余额减少2.11亿元、占比下降1.8个百分点。 

  合并重组实施的基本步骤 

  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程序比较繁杂、环节较多,要抓好关键的几步。 

  方式选择。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在重组方式选择上,用了较长的时间,从理论到实践,从各个银行董事长到股东,从政府官员到专家学者和市场人士,反复征询,最终确定了一个方式新、成本低、效率高的合并重组模式。该模式有两个要点,即一级法人的组织形式和吸收合并的重组方式。由合肥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徽商银行,以徽商银行作为存续公司,吸收合并省内的芜湖、马鞍山、安庆、准北、蚌埠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六安、淮南、铜陵、阜阳科技、阜阳鑫鹰、阜阳银河、阜阳金达7家城市信用社,各行社以原有股权,根据资产评估结果核算的折股比例,置换成徽商银行的股份,同时被合并方注销法人资格。 

  资产评估。在合并重组工作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安徽省各城市商业银行共同审定了清产核资方案,以招标的方式选定了中介机构。评估中重点核查了各行社的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增值、抵贷资产减值、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实收资本等项目,按照同一标准对核查结果进行了相应地调增或调减,并统一按照核实的不良货款余额的50%计提拨备,在此基础上再核算各行社的资产净值和每股价值,计算出折合徽商银行新股的系数,确定其在徽商银行的权重。 

  依法合并。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先后召开董事会(理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同意参与全省城市商业银行重组的相关决议,由合肥市商业银行更名后的徽商银行召开董事会,通过向省内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定向募集股份的决议。2005年11月30日,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的董事长(理事长)共同签署了徽商银行合并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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