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扬弃中寻求发展,完善“流程再造”税收征管新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税务流程再造与企业流程再造的区别
税务部门引入该理论进行流程再造,对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税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等方面有很大帮助。但税务部门作为一个有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无论是机构性质、内部构成、人员素质、工作目标还是服务对象,都与企业有很大的区别,体现在流程方面主要为:
首先,流程的持续时间、易变程度不同。企业的内部流程被确定后,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角度出发,一般很长时间内不会做太大的变动,是静态的;而税务部门的流程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从为纳税人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角度出发而设计,要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是动态的。
第二,流程控制过程的主客观因素不同。企业为了在每个具体环节上都能增强功效,提高经营的规范性、高效性,会利用电脑、机器等对流程进行操作和控制,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而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内部网络结构等虽已有一定规模,但仍有很大一部分流程还是由人主观操作和控制的,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个人利益支配因素,易受个人性情影响,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随意性。
第三,流程操作的人员素质要求不同。企业流程线上的绝大多数操作岗只需要熟练工即可,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而税务部门的每个岗位对人员的要求都很高,既要有相关业务操作能力,还要能熟练应用电脑,更要熟悉通晓税收、会计和法律的相关知识,只有这样的综合性人才,才能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
最后,流程面对的对象不同。企业流程面对的对象是无生命、无意识的产品,既不需要对它们进行事前审批,也不需事后监督,只需生产出的产品质量合格即可;而税务流程面对的对象是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由有思想、有意识、能作为的纳税人进行的,且不论我国现阶段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如何,仅就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执法部门来谈,对任何事件的发生都应该具备防范的能力和责任,减少了事前审批,直接后果就是给部分纳税人在源头上做手脚偷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把本来可以避免或很小的损失酿成国家的巨大损失。
(二)实施税务流程再造要把握的原则
鉴于税务部门与企业在流程再造方面的区别,所以税务部门进行流程再造要学会“扬弃”,对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理论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税收业务实际分析每一个原理,适合的、有利的地方要善于利用、发扬光大,不适合的、不利的地方要学会放弃、坚决不用。只有根据税收征收的特点制定出一套既高效可行又能维护执法严肃性的税收征管流程,才能取得改革的最终成功。所以我们在实施流程再造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系统化的思考。作为组织者不能就信息整合信息,信息整合不仅会涉及组织结构和流程的调整,更重要的是文化和思维方式的调整,甚至会形成利益的调整。由于许多问题要从根子上发生变化,必须要决策人物来拍板,因此,信息整合工作也是“一把手工程”。
第二,要建立一支骨干团队。这一团队既要有业务上的“行家”,又要有技术上的“里手”,既要有领导层,又要有中层干部、基层干部。这样的团队既知道税收管理的需求在哪儿、问题集中在什么地方、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又了解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能解决哪些问题。
第三,要遵循信息管理规律。税收信息的管理,既有一般信息管理固有的客观规律,即信息“输入”、“加工”、“输出”,因此信息整合的核心就是流程再造。另外,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执法部门信息管理有其特殊性,一是强调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二是信息与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三是加工处理的规范性;四是可控性;五是一定的周期性;六是信息与业务的互动性。这些在整合过程中都应当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