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治政府的内涵以及构建(3)
2010-07-11 01:17
我国目前的一系列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体现在其中的行政体制改革方面,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影响。这里边既有前提和保障的良性互动关系、也有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宏观上来讲,既然是改革,其本身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必然与法的相对稳定性有冲突,而这种冲突又往往会影响到法的权威,行政法制自然也不例外。那么,很明显,这种改革的宏观背景,对于构建“法治政府”而言,既是一种机遇和有利条件,也是存在一种考验。
实质上,宏观背景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铺陈作用,其与“法治政府”构建的关联往往是深层次的。而正确处理与协调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构建的关系,则是当务之急。可以看到:(1)改革旧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2)构建法治政府,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是应有之意和重要内容;(3)协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构建“法治政府”的关系,关键是解决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机构设置过多或不合理、重叠交叉、人浮于事;职能转变尚不到位,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职责不清;行政管理方式落后,成本较高,效率较低,服务能力较差等方面。只有朝着权力分配合理的“小而强”的高效政府、服务政府的方向加快改革,才能尽快推动我国的“法治政府” 建设。
2、科学民主立法——体系建设、公众参与、以人为本
构建法治政府, 科学立法是基础。一个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是我国构建“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从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亟待加强的立法工作主要包括:(1)行政程序立法。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尽管在《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程序的规定,但往往限于特定的行政领域,所以,造成了行政程序规定从总体上看彼此重复甚至牵制的现状,严重影响了“法治行政”的实现和行政效率的提升。应该看到,加快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制约行政腐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加快行政强制立法进程,争取尽快出台。行政强制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律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目前,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从源头上厘清和完善行政强制的类别、设定权、程序等等,进而将行政强制实践纳入法治轨道,是我国构建法治政府的又一项迫切任务。(3)与行政体制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健全政府组织法,逐步实现政府机构的设立、职能、权限的法定化、科学化、合理化。(4)加快行政赔偿、行政收费等领域的立法建设。(5)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加强现有法律、行政法规乃至规章的可操作性。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也要适应形势要求适时修改、完善,努力做到立法与社会实践相适应,确保立法的实效。
值得强调的是,与人民民主的“法治政府”相对应,在立法中一定要更加强调“公众参与”与“以人为本”。民主的核心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有权制约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民主应该是指保障一国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和范围内有效地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具体法律设施。公民参与程度的深浅和在多大范围内能有效地决定国家大政方政,则是衡量一国民主程度基本标准。而“以人为本”正应是我国立法的根本着眼点,“公众参与”则应切实成为我国民主立法的正常途径。尤其是体现在立法对“法治政府”的构建上,显得尤为重要。这总体上是对我国立法机制的要求。
3、严格行政执法——立法目的的全面(下转第34页)(上接第31页)实现
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执法不力、不能严格执法已经是构建“法治政府”的主要障碍之一。体现在执法实践中,突出的现象是程序不够规范,执法不够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时有存在,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其所带来是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到了立法目的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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