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治政府的内涵以及构建(4)
2010-07-11 01:17
究其原因,首先,是对相关立法没有全面的把握和理解,实践中往往出现对立法的简单化、抽象化、功利化的倾向。比如,地方上和行政基层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往往更侧重于从改善经济投资环境、招商引资的角度来理解和执行,在缺乏权威执法机构(当然,这也是立法中的不足)的情况下,有的干脆让招商部门来负责实施。这无疑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许可法的立法初衷。其次,利益的不正当诉求,也是阻碍严格执法的因素。再次,行政执法能力欠缺,是不能严格执法的又一个因素,主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温家宝总理指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二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三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笔者以为,要落实上述目标,解决不能严格执法所存在的问题,以达到立法目的的最大程度实现,关键还在于机制建设。首先,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尽快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它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从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权益受害方给予补偿救济的法律制度。按照现代法治行政的精神,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必须加以发展和完善;二是整合立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政治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公民批评等监督形式与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使之共同构成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其次,与行政组织立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立和完善行政部门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的利益调节机制。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对此尚不能完全解决。尤其是体现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利益差别,即使在实行“阳光福利”之后,这种差别也是很大程度上存在。这个问题解决好了,相信能够对抵制行政执法中的一些不当利益诉求起到一定作用。当然,解决途径,必须是通过相关法定渠道,依法调节。再次,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最后,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轮训机制,重点是有计划的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以及专业技能教育,使之达到全面理解相关立法的目的,从而,最大程度上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实现严格执法。
注 释:
①刘强《略论法治政府建设》,http://www.xslx.com.
②阿伦(英国),转引自《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著,1996年12月第一版,第629页.
参考文献:
[1]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2]刘强,《略论法治政府建设》,http://www.xslx.com.
[3]李玥莹,《构建法治政府》,http://www.jjykj.com,《合作经济与科技》第274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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