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评估执业环境和执业要(4)

2010-07-11 01:17

  第一,资产评估是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在某一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供相关当事人决策时参考。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但任何人包括中介机构和经济学家都不可能对未来未发生事项提供保证!任何要求评估师为未来交易价格提供保证的作法都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都是一种对评估的严重误解。美国审计总署(GAO)在2003年5月提交国会的一份关于金融资产评估业务的调查报告中就指出:“评估是一种用于促进资产交易的决策工具之一。…消费者通常错误地认为评估是为了确定目标资产的购买价格。”[1]然而可悲的是这种错误认识在我国却是大量存在的,即混淆评估提供的参考作用与行为人的决策职能,要求评估师为决策的不合理承担责任,这也是我国评估行业执业环境不理想的一个重要体现。

  第二,由于市场和资产状况始终处于变化中,为维护评估的严肃性并为客户切实提供有意义的评估结论,评估行业引进了时点原则,即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发表意见。因此评估结论是具有时点性的,任何要求评估结论在一段时期内有效甚至得到保证的作法都是不科学的。911事件对美国经济构成了严重打击,以911前为基准日进行的资产评估特别是企业价值评估的结论很明显会与实际实现数出现显著差异,让评估师为这种差异“埋单”难道合理吗?

  第三,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是国际公认的三大方法,评估方法本身并无优劣好坏之分。《国际评估准则》和国外评估惯例要求评估师在评估任何资产时均应考虑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数据的可获得程度合理选择评估方法。虽然当前收益法评估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但不应该因噎废食,对收益法采取严厉限制甚至变相禁止的措施。各国评估实践均已证明通过法规或文件的形式肯定或否定某一种评估方法的作法都是不合理的,因为评估项目纷繁复杂,不可能一概而论。重要的是评估师应当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合理评估,而不是根据文件规定进行评估。

  针对上述情况的分析,评估机构、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证管部门应当携手进行充分沟通,从评估行业的角度应当努力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行为,切实解决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赢得社会公众及证管部门对评估行业的信任。而证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当合理认识资产评估的正确作用,在加强其管辖范围内的监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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