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税税基的选择研究(3)
2010-07-11 01:27
我们先分析一下美国开征学区所得税作为教育专门税的缘由。美国是一个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其所得税收入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主要部分,其绝对税额是非常大的,这样选取和所得税一样的税基作为教育专门税的税基,可以保证教育专门税能够征收足够的收入,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以俄亥俄州为例,1997年,该州所征收的学区所得税高达1.06亿美元。而俄亥俄州还是个小州,其学区所得税收入的总量在美国并不大。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有8年多了。8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相对说来是很迅速的。以湖北省为例,1996年比1995年增长47.91%,1997年比1996年增长40.10%,1998年比1997年增长61.28%,1999年比1998增长4.21%,2000年比1999年增长15.61%,平均年增长率达33.82%.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在逐步提高。仍以湖北省为例,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省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1996年为5.35%,1997年为6.41%,1998年为8.82%,1999年为8.47%,2000年为8.95%.虽然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量却仍然较少,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338.2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3.65%;1999年为412.83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86%(1)。而美国同期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接近40%.我国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相比,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量还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明显偏低。
这样,如果我国照搬美国设立教育专门税的做法设立教育所得税,显而易见会存在下面的几个问题。第一,新设立的教育税不能达到弥补地方教育经费不足的目的,仍会存在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还是以湖北省为例,2000年湖北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0.59亿元,如果按美国的教育所得税的税率计征教育税的话,则征收的教育税只有1亿元左右(设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10%,教育税的税率为1%)。这对于湖北省的教育经费的缺口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第二,我国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监督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大量的偷税与漏税的现象,不能够保证应征税额的足额征收。教育所得税肯定会存在同样的问题,既不能保证教育税的足额征收,也不能保证教育经费按计划投入,不利于教育的稳定发展。可见,我国并不能简单地照搬美国学区所得税的做法开征教育所得税,应寻找新的税基。
四、教育税税基的合理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教育税设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税源充裕、富有弹性、讲求效率、公平合理。具体要求包括:(1)独立性原则。新设的教育税应为独立税种,不应存在对其他税种的依存性,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来源的税种,并且对其征收和管理要进行规范化。(2)普遍性原则。新设的教育税的计税依据,应使该税的征收范围具有普遍性,从而避免教育税仍像原先的教育费附加一样,税源窄,税收收入不足。(3)适度扩大收入规模原则。新设的教育税在地方财政收人中的比重不应很低,要能够弥补原先地方教育经费的不足,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这就需要改变计税依据,适度设置税率,使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资金需求。(4)便于管理原则。教育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应充分体现地方管理的特点,在税率和减免税的规定上,保持一定弹性,给地方较大的管理权限,以适应地方的不同情况,调动地方征收管理的积极性。
如前所述,新设立教育税的税基既不可能是财产额,也不宜是所得额,更不可能直接以“三税”为税基。因而对流转额,即对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额征税便成了唯一的选择,事实上这也是最合适的选择。其一,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税基比较大,税源比较充足,能够保证教育经费的充分来源。其二,我国对流转税的征管、监督机制比较健全,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能够保证教育税的足额征收。比如可将新设的教育税纳入金税工程,全国统一进行核查监管,防范教育税的非正常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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