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税税基的选择研究(4)

2010-07-11 01:27


  我们通过对教育税税基的可能选择逐项分析讨论,得出新设的教育税的税基应采用商品销售额或劳务的交易额。我们也可以根据现阶段我国征收的各种主要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的现状,结合费改税的指导思想,得到如此的选择。我国教育费附加是对“三税”征收的附加税,“三税”的计税依据不论是生产额、增值额,还是营业额,实际上都是来源于销售经营收入:消费税征税依据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消费品的销售收入或进口价格;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额中新增价值部分,实际上仍是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营业税则是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经营收入。如果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直接化,则就是对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的营业收入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是对生产、经营收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据其销售经营收入所得征收的,其征收依据就是地方销售和经营收入。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来设置教育税,在满足税种独立的条件下,可得到一致的结论,就是新设的教育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劳务的经营收入。教育税的税基一旦确定,其纳税人也有了初步的确定,这样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设置教育税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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