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在乡土社会,一旦村民们发生冲突与纠纷,并不是立即想到法律,而是本着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的某种民间法来进行调解和缓和,通常使用的就是所谓"都是一个姓一个祖宗一家人","看在乡里乡亲的情分上","早不见晚见"等一类具有浓厚血缘家族和乡土意识的民间法进行劝导、调和,国家法相反成为他们参照和利用的一个武器。显然,按照当地的习惯和民间法,该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在生活的过程之中保持和气,被告W的耕牛将原告Q的耕地践踏毁坏已经是理亏在先,被告W不但未向原告Q赔礼道歉,而且殴打原告使其受伤更是无理,又伤了两人之间的和气。原告要求讨个说法的原由显然符合当地的民间法,是站得住脚的。
在乡民看来,一切纠纷都可以在生活中找到解决的依据,且这种解决的依据相对固定化,是一种生活的传统规则,一种"人情正义"。在中国的语境中,正义观念并不象一般西方思想家对正义理性的界定,它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的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5]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后,他们脑海里并没有什么实体法是如何如何规定的,程序法该如何如何注意这样一些书本知识,他们只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关心法院的判决有没有符合他们在生活中认定的某?quot;人情正义"观,在乡民的文化领域里,法院对纠纷的解决结果必须要在情理上说得过去,即法院的处理结果必须要符合他们的某种价值观念、习惯行为或道德准则。在这个案件中,原告Q和当地乡民的正义观形成了共识,他们要求法院要对被告W进行处罚,而且必须处罚,要求法院的处理结果符合当地的道德、生活观念,如果法院以时效已过,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原告败诉,显然背离了乡民心中的民间法,是保护了"坏人"或者是让"坏人"钻了空子。
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主要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乡民们就是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当发现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感觉相违背时,他们就会觉得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这种浅显的道理在现实社会中也是如此。一个人往往不是通过对各种法令条文细节的熟悉与记忆来掌握法律,而是通过对法律、法规运作的效果和亲身的观察体会,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通过一个个具体法官的行为,从习惯上、心理上接受了它,才保障了法律的有效性,考虑了这点,法律就契合了民情和民意,就能为民众接受。
值得从学术上研究的是,这套朴素的"正义观"深深植根于乡民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它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 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通过被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被人们认同,成为他们接纳和共享的资源,因此,它在乡土社会中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它事实上成为了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对于这套朴素的"正义观"、民间法,基层法院的法官夹杂其间,穿梭在严格的规则之治与适当的自由裁量之间左右平衡,艰难地作出选择。
二、基层法官在依法之治与解决纠纷中的困惑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