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主题的思考(2)
2010-06-15 20:04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们越来越对法治的鲜明价值取向有了更清晰的感悟。这就是:(1)制度权威的确认。宪法和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2)公民权利的支持。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3)利益多元化的承认。法律承认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这是民主的真谛,蕴含着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宪政精神,这就是:市场化的经济基础;民主、平等、自由、开放的政治文化;公民参政意识、法律意识的培育。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要求经济主体独立、产权关系清晰;生产要素商品化、市场化;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这一切离开了法律、法规,几乎是不可思议的,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则更为重要。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合规律性、人民性、正义性的深刻统一,法治与人民当家作主有着直接的联系和共生性,法的意志性则具有改造传统观念,塑造新人格的功能。因而“法”与社会主义更关注大众的根本属性有着内在的统一性。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有一个统率全篇的灵魂,这就是诸如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秩序等这样一些价值目标体系。走市场经济之路的改革,其实就是价值目标体系的调整。平等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格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从而有利于发挥每个人的潜力、发展每个人的潜能,使平等与效率相联系,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有经济自由的经济,市场主体只有自由获得信息并据此自由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加入到自由竞争的行列中去,才有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率的利用;现代市场经济的推进,全球经济市场化的浪潮,更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与开放紧密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要求平等,也要求自由,这两个方面都不总是能够达到最大值的。正因为这样,法治的价值选择总的来说要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一致,但又有超越性的一面,这里所表现的是一个更高、更基本的原则即正义原则。为了获得更大的正义,法律应该对平等与效率、平等与自由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作出协调。法律应该保障、促进市场经济提高效率,法律本身也应当成为一种配置高效率的资源;同时,法律也应当注重实现平等。既要促进法律平等,也要促进社会平等,既要促进机会平等,也要促进结果平等,既要坚决维护政治领域的平等,也要致力于消除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在正义的原则下,法律对平等和效率的安排要在牺牲一些效率以换取更大的平等与牺牲一些平等以换取更大的效率这两者之间作出恰当的安排。而代议制民主与效率属于不同位阶的价值。效率相对于民主而言,是实现民主的阶段性价值;民主相对于效率而言,是最终实现的目的价值,必须以最终实现民主强调效率,以实现社会正义。虽然在立法和实践中能否完全做到这一点,面临许多问题,但这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取向。正因为这样,法律是社会调控最权威的方式,是社会的最高仲裁者。也正因为这样,十六大报告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首要和指导全局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是法治精神的根本体现。大家知道,我国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产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格局急速调整,利益矛盾不断增加,坚持公平与正义,发挥法律的利益表达、矛盾整合功能,有着其它方式无法取代的作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在现代社会里,法治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能力。
既然如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确立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为工作主题,并从法治切入和开展全部工作,怎么会远离发展经济这个中心,远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远离社会稳定的大局呢?事实上,把握主题,有所作为,就是为发展提供支持,为改革提供环境,为稳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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