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主题的思考(4)
2010-06-15 20:04
代议制民主是一种委托制。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民意的组织,作为代表人民权力的最高机关,产生并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委托部分公民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因此对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有着相应的要求。在这里,如何实现党的意图与人民意愿的统一,与整个政治体制的运行机制联系在一起。实践提出的要求是,需要从宪政关于权力制约的层面进行更多的理性思考,这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透射出的一种倾向。
就其实质而言,法是一种意志关系,在中国,就是把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转变为国家意志,其形成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作用的结果,它代表社会意志的“公意”,又不无视少数人的利益,是权力制约的最大化和利益平衡最佳化的最好选择。因此,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成为对党的组织、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必然要求。公职人员应当树立权力来源于权利,必须接受监督,公正执法,保护权利的意识,公民亦不能绝对化地强调个人权利,否则不能实现多元价值平衡,什么事情都会处在扯皮顿筋,无以为果的状态,最终损害的还是公民、百姓的根本利益。例如土地征用问题。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民的非农业化就业,减少农民,增加市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为着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国家把农户的承包地给予农民财产权的对待,但需要用地也还是要征用的,当然是合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征用。否则,怎样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而加强对公民、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使其懂得法律的意志关系也是重要的。我们应当看到,农业经济、非商品经济是不能自然而然地产生法治意识的。农业社会是一种人治社会,传统农民是寄希望于“好皇帝”的。不参与到商品交换中去的人,对自由、平等、秩序也是缺乏切肤之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落后的地区、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对公民和农民开展法律教育,促进法治建设的任务更重,工作更急迫。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是统一的,法治建设是统一的。区域法治建设的滞后,意味着政治生态环境的滞后,终归会影响经济建设,影响前进的步伐。因此,对于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我们应当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总而言之是,人大的事实地位与法定地位之间有很大的距离;同时,可以作为的空间与我们的工作比较又有很大的余地。现在,历史又一次给我们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治工作水平提供了机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所展现的法治理念,所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政策措施、制度设计,应当说比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要多得多。法律、政策从来都是历史经验的升华,是未来发展的平台,唯有创造性地工作,才能有所作为,而有为才能有位。让我们大家都来回应时代的呼唤,珍视历史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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