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主题的思考(3)
2010-06-15 20:04
三、确立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为工作主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的要求。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议事权、监督权、任免权四项职权。这四项职权相辅相成,彼此联系。履行四项职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就是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分层的,市县人大常委会不具有立法权,但决不可以认为没有立法责任。大家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过立法草案的讨论就是一种说明。随着民主政治、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参与性民主迅速向我们走来,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进程将获得明显推进。经济形式多样化,经营方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对利益多元化承认”的法治价值取向,使得地方利益、行业利益、企业利益、特殊群体利益都将进入政治决策,特别是立法过程,因而,立法机构的利益综合功能也将明显增强。人大主导立法,但审议能力不足则非常明显。因此,立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传媒进行讨论,立法过程引进听证制度等,已经不是稀罕的事情。在参与立法的讨论中,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我们怎样准确、有效地把地方利益反映到立法中去,以维护地方应有的合法权益,需要责任感,需要自觉性,需要政治热情,需要立法能力,需要深入工作。对此,自觉性不高,能力不足,以应付来应对是发生在我们这里的常见现象。其实,不能长此以往了。
议事职能包括审议权和决定权。审议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法律、政策、人事、活动、机构诸方面的议论和评价。例如,按照规定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议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并相应作出决议;听取“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述职报告,并相应作出评价。决定是指对地方重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拥有决定权。不能不充分注意到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构、作为民意机构,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并作出相应决议时,要突出依法行政、依法司法这条主线,突出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认真行使了职权,是否存在有法不依,违背法规办事的问题,并指出促使改正。这并非容易的事情,也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尽如人意,而缺乏正确的法治理念,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对大局的认真把握,缺乏对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无论如何是做不好的。人大常委会现在的机构设置、人员结构、工作模式都与应当达到的工作要求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应当看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国务院工作规则》的修订,彰显着中国政府执政为民的政治决心,标志着中国政府治理社会思想的成熟,自我约束能力和手段愈加完善。法治政府是一个大目标,但规则和组织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政府正在这两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规则是政权和体制的落脚点和支撑点;组织则通过结构性调整铸造一支精干队伍。规则、组织建设的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这是政府的明显进步,是我们大家的福音。然而,这折射出的是,对政府的评头论足、说三道四需要更高的能力。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应该从中感悟时代对我们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质,提高知识水平,提高思想境界,否则,凭什么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
监督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经常性权力。人们说在某些地方“宪法不如单行法,单行法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领导一句话”,它表明在各个环节上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扩展地方、部门、个人的权限,扩大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尽管不一定那么严重地发生在我们这里,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着现在的法治状态。在人大工作中,审议监督缺乏针对性的程式化,执法监督解决问题少的形式化,个案监督责任追究落不实的浮浅化,人事监督刚性手段少的表面化,使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约束性愈来愈不能回避了。这种状况的成因比较复杂,它与人大制度运行的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的建设还是初级的,还不完善、不健全联系在一起。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要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为重点”,并且要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执政党自觉,催促工作在人大机关中的同志对此付出更多的思考,作出更大的成效。满怀期待却又企图置身事外,还希望增强自身的权威性,其实也只是一种期待,因为“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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