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安定有序中发挥作用。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自己,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有序运转大机器之上的社会和谐整体。人民检察院正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具体监督手段,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案权、侦查权,严厉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向有关发案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征求办案工作反馈意见,结合案例宣传和在重点单位、部门,重点环节深入调研,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公民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情操、守纪律的新型社会主义公民。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环环相扣,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人民检察官责无旁贷。
二、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通过依法使用各种监督手段来进行的,即通过做好每一项具体的检察执法活动,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台大机器助动。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趋势和状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重点把握好三个问题:
(一)要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权角度,不断强化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正义。要在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的基础上,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监督力度。
1、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审判环节是案件诉讼的终端,是司法实体审理的归宿,是评判和衡量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的检测点,也始终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重点。要认真注意审查两类案件的判决:一是重罪轻判即依法应该判重刑甚至极刑的案件而从轻判处。如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判处死缓,应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却判处无期以下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经济条件好,或者有这样那样“关系”、“门子”的犯罪者家庭到处奔走,意图动摇法官意志,不惜“花钱保人头”或者“花钱买轻刑”,也确有一些地方的审判机关,在个别案子上片面强调某些证据认定分歧和从轻减轻情节,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慎重”为由,该依法重判的案件作了轻判,使法律天平倾斜,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导致受害人家属随着案件流程上上下下疲惫上访,奔走呼吁,在社会上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不少案件由于错误判决,经检察机关直至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后,被撤销原判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最好的例证。不可否认,重罪轻判案件中也确有不少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和法律条文的不同认识问题,但并不是所有判轻判错的案件都是认识问题,案外的因素不可忽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除了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情况外,还有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司法不公倾向,即依法应判处实刑的案件却作了缓刑判决,这在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上比较普遍。很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居高不下,腐败犯罪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普遍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反映呼声很大;另一方面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却出现片面“轻刑化”,对公职人员犯罪大量适用缓刑,导致出现“前面查(案),后面放(人)”的现象,社会上的“说法”颇多。所以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司法机关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应该统一执法思想,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而仅靠检察机关“本系统统一”、“一家统一”是远远不行的。同时对于适用缓刑明显畸轻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抗诉权,而不应自身禁锢和缠缚于“追求抗诉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