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3)

2010-06-18 10:12

    2、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尽管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监督权,但是受案件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一些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应该请捕的案件却作了治安或者劳教处罚的现象,这是多年来我国刑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而对这些应该“法办”的案件没有法办,人民检察院受刑诉法职能分工管辖中有关规定限制,案件情况往往掌握不了,如果受害蒙冤的当事人“忍声吞气”不到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控告,或者通过以足够赔偿的方式“违法调解”处理,案件就“销声隐匿”了。客观上讲,公安侦查机关特别是基层办案部门,如派出所、刑警、治安、交警、巡警等警种都处于第一线(包括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与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分子直接打交道,这些执法岗位和环节都是最容易出现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岗位。腐蚀和反腐蚀,拉拢与“下水”情况很复杂。在这个“是非区域”,是否公平正义,是否稳定有序,都是通过大量的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如何处理来体现,这中间既有大量的“人民卫士”的赞誉声,同时也有相当“处理不公”、“花钱走门子”的抱怨甚至谴责声。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切实从人民群众身边大量发生的、人民群众最关注的、违法犯罪分子最容易侵害的刑事案件抓起,把刑事立案监督做为检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在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搞好有关检察立案监督工作的社会宣传,努力扩大案源渠道。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努力将刑事案件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遏制和降低到最低程度,不断化解基层治安矛盾纠纷。

    (二)要从大力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执政党权威高度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是要靠依法治国,二是要靠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即社会各级管理层。人民政府应该在社会公众中有高度权威和公信度,管理层中的公职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奉公守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真正的“人民公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阶层和谐、群体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社会问题易发多发,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在众多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中间,大多数公众对社会腐败问题最敏感,反映最强烈,而腐败问题的直接话题往往指向“官员腐败”。正是由于少数政府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包括农村企业基层组织管理人员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而不断导致和引发了大量基层农村村民、企业职工的集体控告上访事件,有的甚至导致刑事案件,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稳定,危害了经济建设发展。因此说,严重的腐败问题是当今最大的社会不和谐,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稳定有序,而政治稳定首先必须下大力气从铲除腐败抓起,从政府廉洁高效、官员勤政廉政做起。人民检察院作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任。要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果,昭示社会告慰民众。这是取信于民,争取民望,避免阶层间、群体间矛盾对立,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消除和减少阶层与群体之间,最终人与人之间最大不和谐的渠道,同时也是检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高低,工作是否有作为,作为大小的主要标志之一。在当今腐败现象还未有效遏制,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坚持“二个突出”,即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突出重点部门重点案件的查处,特别是瞄准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不依法行政案件和司法机关有罪不究、重罪轻判背后的贿赂案件。在抓紧大案要案和重点部门案件查处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以各种形式加大反腐宣传,以案释法,充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公民依法治国观念,以扎扎实实的查处职务犯罪的实际行动和丰硕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厦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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