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危害巨大,治理刻不容缓(2)

2010-06-17 23:14


  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体制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商业贿赂是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在中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交易成本。结果是,不这样做,你就没有竞争力,而最后是我们的经济秩序被扭曲,而劳动者也无法提高工资水平。”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如是说。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商业贿赂成为如今许多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这与政府占有的资源具有有限性密切相关。首先是高额的非法经济利益的诱惑;其次是侥幸心理的作祟,虽然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缺陷,这势必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也意味着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较低。

  从源头治理商业贿赂
  从当前看,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是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这些才是商业贿赂多发的真正病根。比如医药界,商业贿赂之所以极其盛行,就在于当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医生处方权的寻租空间过大,那些靠“回扣”生存的所谓“医药代表”才会应运而生。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指出:“打击商业贿赂,迫切需要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
  中科院周城雄博士在《新京报》撰文认为,单纯地依靠法律手段,难以真正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对于现存的严重商业贿赂现象,必须从源头治理,采取釜底抽薪之策。
  专家认为,对存在商业贿赂现象的机构要加强制约。法律的监督成本相当高,有时候甚至高到难以执行的程度。例如让法律来监督每一个医生是否收受了回扣,实际上是不太可行的。而让各大医院来监督医生则容易得多。如果医院对于接受贿赂的医生严厉制裁,对于行贿厂家的药品拒之门外,那么医生和经销商自然不敢造次。可是医院监督医生的积极性不可能来自于内部,而只能通过医疗体制改革,让医院的成本受到外部严格的审查和制约才能实现。
  必须让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主要是这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不足,对于成本的变化不敏感。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商业贿赂的存在,对于采购方来说,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成本的提高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业就会千方百计防范自身的采购漏洞,将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受贿的可能性降低了,行贿的自然减少了。
  专家指出,要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除了依靠法律明确商业贿赂的范围和制裁措施之外,法律的执行力度决定着惩治商业贿赂的成败。我们现在的各种法规并不少,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根源就在于法规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当商业贿赂实际上成为某些行业的潜规则时,如果相关法规执行不力,那么不依照潜规则行贿受贿的企业和个人反而会蒙受损失,如此一来商业环境根本无法清净。(作者:人民论坛记者 陶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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