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救助管理与和谐社会(6)

2010-06-18 03:00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这种救助行为要具有救助意愿。需要救助的施与者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要具有救助能力。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是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求助人员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


  要明确救助管理制度的定位,建立其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帮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协调联动关系。应把救助管理制度建设成为面对所有流动人口进行社会救助的“总入口”,所有遇到突发危急情况需要救助的流动人口都可以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由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后,按照应该救助者的情况分别给予所需救助,无法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的,有救助管理机构将求助者转至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机构,给予不同类型的救助和帮助。这样将大大方便求助者,并去能够大幅度提高救助机构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籍、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乞讨人员倒卧街头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第三、以构建和谐是会为目标,逐步解决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问题。从源头上,各地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应当逐步给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降低他们在城市就业的门槛;而当他们失业或陷于生活无着时,纳入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医疗、工伤、教育、养老保险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起公正、积极、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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