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2)

2021-09-24 11:09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l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得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电梯的日常维保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h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

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 查;

(八)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

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电梯维保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当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纪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号,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入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

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 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

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

常维保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

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

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 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电梯维保

A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A-1

表A-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维保项目(内容) 维保基本要求

1 机房、滑轮间环境 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2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齐全,在指定位置

3 曳引机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响

4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 润滑,动作灵活

5 制动器间隙 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6 编码器 清洁,安装牢固

7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8 轿顶 清洁,防护拦安全可靠

9 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工作正常

10 导靴上油杯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11 对重块及其压板 对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12 井道照明 齐全、正常

13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 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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