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

2020-05-04 12:02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科室的第一负责人是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做好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购臵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根据医院的医、教、研等方面的业务需要,对长期闲臵、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二十九条 盘点计划

实物管理部门要时时掌握固定资产动态,至少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一次,每年联合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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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每年盘点计划准备盘点表,并预先编号;

(二)在盘点前,资产管理部门召开盘点准备会议,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和动员,发放盘点表,提前做好盘点的各方面准备。 第三十条 进行盘点

(一)在实地盘点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财务部门固定资产会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进行盘点;

(二)盘点应该以静态盘点为准则,因此盘点开始后禁止一切固定资产的进出和移动。 第三十一条 盘点结果差异及存档

(一)盘点结果和差异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会计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三方签字确认;

(二)固定资产盘点以及盘点差异表分别由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理审批

(一)对医院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应由资产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并上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财务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盘点差异表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交院长审核批准,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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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分清责任,按集团公司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臵

第三十三条 医院固定资产处臵,是指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臵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二)生产工艺改进或改建、扩建而必须拆除者,需要更新换代的;

(三)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设备,其零部件不再生产,确实难以修配者;

(四)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五)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者;

(六)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一)对于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报废计划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

(二)对于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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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五联,报废表应包括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所有内容以及报废理由、预计处理费用及收回的残值;

(二)固定资产报废应有相应的技术鉴定;

(三)固定资产报废单应交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会签,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主管院长、财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送上级医院相关部门审批;

(四)审批完的报废单分别交资产管理部、财务部门留存;固定资产管理员在授权范围内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卡片上盖作废章,以示注销;财务部门根据报废单进行资产报废账务处理;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报废手续,设备未经批准报废前,不得拆卸和挪用零部件,要保持原有的设备状况;

(五)设备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报废设备,按集团公司指定单位回收;

(六)报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要求及时处理,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应交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之后,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财务等部门要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记录资料。

第三十八条 当固定资产破损或丢失时,固定资产使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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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表》,交资产管理部审核。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报损或报失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表》内填写调查意见,并签字确认,并将《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表》送财务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对报失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填写相关数据,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和院长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审核。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捐赠是无偿产权转让,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捐赠申请表》,报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院长审核,审批后方可办理捐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院办理固定资产捐赠手续,必须取得固定资产捐赠接收方的相关接收凭证,并作为财务部门账务处理的凭证。

第九章 固定资产调剂

第四十三条 闲臵资产调剂的原则

(一)对外调剂的原则:先xxxx医院内部,后外部单位,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固定资产调剂。

(二)闲臵资产调剂价格: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闲臵设备经修理、改制后再出售的价格,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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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单项价值100万元以上及成套设备的处理,需由院领导会签,报上级医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拨程序和审批手续(内部调拨) (一)以上单位之间相互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按有价调拨,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净值,由评估所评估定价;

(三)xxxx医院内部之间固定资产调拨,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内部转帐手续(无价调拨),同时转帐手续要上报设备部备案。

使用部门、财务科要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此制度执行。对严重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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