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阶段住宅小区的车位比要求往往比较高,如要求车位与住宅比达到1:1,开发商为节约成本和保证小区景观与绿地率,在交付使用时实际设置的车位往往达不到向规划部门报批的车位数量标准,由此在交房时导致纠纷。 2、小区景观在实施时随意变更开发商在对小区的绿化景观实施时往往会对原来宣传的方案进行深化和一定的调整,交房时购房人可能会对此提出异议,如某个亭子的位置与原图纸严重不符,或某区域原设计了一个湖泊,现却改为硬化地面等。但实践中,在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中,可能对于绿化景观仅体现为一个区域而并不涉及具体内容,因此,绿化景观的交付标准会成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一个争议焦点。3、变更配套设施设置的位置实践中,购房人对小区配电房或垃圾房等位置设置比较敏感,如签订合同后,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配电房或垃圾房位置的,在交房时极易引起购房者提出退房之情形,并且,即使收房后也容易引起相邻购房人的纠纷。 4、配套承诺未兑现主要体现在开发商销售时承诺的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未能及时到位。其中,有小区红线内的,也有小区以外的,如地铁站点、公园等,一旦这些设施未能按计划实现,即使不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人也会提出异议。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5] 的规定,如开发商就小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
响的,应当视为合同约定,如违反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开发商是在楼书或宣传资料中对小区以外的设施进行宣传的,虽然不作为合同内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购房人可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开发商在交房时出现的设计不合理或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往往发生在房屋的非标准层上,比较常见的主要有:1、高层消防通道问题开发商为对高层住宅节省成本,往往将高层消防通道设计为共用消防通道,导致相邻住户房间或阳台直接连通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往往在销售的时候又未明确书面告知购房者,在交房时往往导致纠纷。2、层高达不到合同约定问题实践中,关于层高问题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因施工误差过大造成层高不达标;一类是合同约定失误造成,如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为2.8米,但合同上全部误填为3.0米,造成了对所有购房人的违约,交房时产生了严重的纠纷;最后一类是
房屋局部或非标准层因设计产生不同的层高,但对低层高的部位在合同中未明确说明或进行约定,从而导致纠纷。如某小区,合同约定层高2.9米,因设计问题,某户型的一个卧室的层高比其它部位低25公分,但在合同中又未特别说明或进行给定,导致纠纷。因此,按合同约定,层高每低1%,房价也减1%,按照这一约定,总房价要减8%,如最终按合同约定处理,开发商需承担的违约金将可能超过房屋本身的售价。3、花园的问题实践中,因花园引起的交房争议主要发生在底层住户或别墅小区。目前关于花园面积如何计量,国家尚没有统一规范,因此,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是否包括台阶、车道、散水和其它硬化面积?花园里能否有窨井?都是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曾发生过一起案例,某别墅花园地下有一根电缆经过,电缆上方设了提示标志,购房人提出按其花园设计,电缆的位置是要挖一个池塘的,要求开发商将电缆迁走,从而引起纠纷。 4、露台还是阳台的问题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小区的某房型,合同约定有两个阳台,但开发商在交房时,购房人发现只有一个南阳台有顶,北阳台无顶,购房人认为无顶阳台只能算露台,不符合合同关于有两个阳台的约定,据此拒绝收房并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
5、房屋不合理的梁柱房屋设计不合理,尤其是涉及风俗文化习惯的,如某小区房屋因结构原因,卧室中央有一道横梁,
购房者认为风水不好,拒绝收房,并起诉要求退房。 6、外墙材料与颜色问题外墙材料与颜色问题也是容易引起购房人拒绝收房甚至提出退房的原因之一。如项目分期建造的,购房人基于前期房屋的外墙或颜色购买房屋,但开发商在宣传资料或签合同时并未明示,导致在交房时发生纠纷甚至是诉讼。又如,实践中不少小区实际外墙颜色与模型颜色不一致,购房人收房时认为实际颜色不符合约定 而拒绝收房;再如,合同约定为石材,但开发商在交房时却改为面砖而发生纠纷。曾发生一起案例,合同约定外墙装饰是“涂料+面砖”,实际交房时购房人发现多处外墙为玻璃幕墙,购房人认为对房屋的通风采光及使用功能等均产生了严重影响,于是提出退房请求,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根本违约,驳回了购房人的退房要求。尽管如此,如购房人起诉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笔者认为开发商有被认定违约的风险。7、房屋面积问题《司法解释》第14条[6] 规定了面积误差的处理原则以及购房人可退房并主张赔偿的情形。实践中,因房屋面积误差问题协调的难度比较大,所以在开发商交房时,如购房人同时聘请了专业测量人士参与验房的,一旦出现房屋面积误差,尤其是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情形,往往导致购房人拒绝收房、退房甚至是发生诉讼。[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
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8、日照时间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问题实践中曾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例,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不满意,意欲退房,其通过聘请房地产专业律师,最终找到其所购房屋的日照时间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时间差一分钟,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五)因宣传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因宣传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广告法》及《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第3条所指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