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4)

2020-05-05 13:46

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等;所指的“说明和允诺”,是指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的广告栏目或自行印制售房宣传资料、设置户外广告、样板房等形式,在宣传和介绍商品房的同时,做出的对购买商品房特定事项的说明或者对商品房质量的声明与陈述;所指的“相关设施”,包括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司法实践中,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占有比较大的比重。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所以,实践中开发商因以样板房做广告宣传与实际房屋交付不一致导致交房时发生纠纷亦不少。(六)绿化工程导致的法律风险绿化工程的验收也可能成为开发商在交房时面临的争议问题。关于绿化工程的验收,对于如上海要求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地区,往往在开发商进行房屋交付时已验收,但对于不要求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进行综合验收的地区,则可能会出现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小区的绿化工程还没验收的情况,内道路和绿化等景观工程可能呈现出一片“大工地”的繁忙景象,影响购房人此时接收房屋的意愿。(七)

购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法律风险《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因为存在种种原因,时常出现购房人拒绝收房或迟延受领的情况。由于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房屋交付行为是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标志,同时也是计算房屋质量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算日的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开发商负责交房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及程序进行房屋交房,如未以EMS邮寄方式发送《交房通知书》导致开发商在法庭上无法举证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或未能做好交房书面记录,导致事后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等等,由此给开发商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此处需注意,《司法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拒绝接收的 “正当理由”,是指《合同法》第148条所规定的“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标的物本身存在重大缺陷,而不应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购房人主张的客观障碍,如出差、出国、伤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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