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银 行 文 件
宁银发〔2010〕393号
关于印发《南京银行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建立中介机构与我行合作的准入标准,规范对与我行合作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我行抵(质)押物(权)评估工作质量,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总行研究制定了《南京银行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银行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中介机构 通知
内部发送:总行各部室。 联 系 人:叶岚 南京银行办公室
联系电话:84551120
(共印2份) 2010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南京银行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介机构与我行合作的准入标准,规范与我行进行合作的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我行抵(质)押物(权)评估工作质量,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监管,有效防范各类信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我行认定,为我行对公授信客户提供价值评估、资产监管的专业机构,包括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动产抵(质)押监管公司等。信用担保公司的管理具体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按照“核准认可、动态调整、优胜劣汰、严格保密”的原则,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信息仅限于我行内部掌握使用,严禁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我行对中介机构的准入采取申报核准制:一次核定,定期监测,逐年考评,动态调整,优胜劣汰。核准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年度考评通过后方可继续合作。
第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全行合作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工作。主要职能包括:制订和完善合作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程序及认定标准,建立谈话提醒制和黑名单制,负责南京地区中介机构的认定及异地分行中介机构认定名单的核准,对全行合作中介机构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本辖区中介机构的初步认定、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合作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初步认定和调整合作中介机构,对合作中介机构实施业务监督和年度考评,建立和完善合作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第七条 南京地区各中心行、营业部的风险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机构的初审和推荐报送及日常监督与考评。
第三章 调查内容及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土地、房产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调查应包括:机构概况、人员构成、业务范围、业务资质、执业质量、主要业绩、收费标准、让利幅度、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及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等内容。申请入围的中介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出资)的要求,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评估资质,年检合格,且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
3、成立3年以上或在当地执业1年以上;
4、分支机构需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资料。
(二)原则上须达到以下专项条件
条件名称 成立年限 注册资本 房地产评估 3年(含)以上 省属机构200万元(含)以上;市属机构50万元(含)以上 土地评估 3年(含)以上 省属机构200万元(含)以上;市属机构50万元(含)以上 资产评估 省属机构200万元(含)以上;市属机构50万元(含)以上 业务资格等级 省属机构一级(含)以上;市属机构二级(含)以上 在职评估师人数 8人(含)以上 省属机构一级(含)以上;市属机构二级(含)以上 8人(含)以上 8人(含)以上 \\ 第九条 对动产抵(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
动;
(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 (三)原则上从事动产监管业务两年以上(含); (四)原则上与不少于一家银行合作且有正式协议;
(五)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人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要求;
(六)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七)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八)建立完备监管日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每周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
(九)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
(十)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异地分行由公司业务管理部具体负责初步认定本辖区中介机构及报总行公司部核准,认定结果以分行发文形式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备。
第十一条 南京地区各中心行、营业部及当年新设异地分行由风险管理(或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中介机构的初审及推荐,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查上报材料,认定合作中介机构,报请分管行长核批发文。
第十二条 我行认定的合作中介机构有效期为1年。每年11月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牵头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评核工作,当年底以发文形式公布下一年度合作中介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对有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严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评估专业资质和资格、信誉、经验、能力、评估责任承受能力、服务水平及与我行合作情况等。
第十四条 推荐上报合作中介机构时,应报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