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有权依据评估业标准规范和本协议条款对乙方的评估质量进行监督。 4.甲方为乙方开展评估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评估通知后,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接受委托,组织评估。乙方在资料收集齐全,并核实其真实有效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评估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2.评估报告中必须包含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评估设定、内外彩色照片。 3.乙方在对客户的抵押物及其权属进行核实后,认为不符合抵押、处置条件的,或了解到客户的各类风险信息,均有权谢绝评估,并应及时向甲方反映。
4.乙方必须指定经甲方认可的评估师和资料传递联络员为甲方推荐的评估业务提供服务,如需进行人员调整则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指定服务人员清单见附件。
5.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协调与抵押登记部门的关系,以便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6.乙方的收费应尽可能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给予让利优惠,收费标准按照基本价的 折执行。
7.乙方将评估所需资料收集完备后,应及时出具报告,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等,并对处置时可能收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8.对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楼盘商品房市场价值分析评估时,乙方应积极协助,提供准确的评估分析报告。
9、评估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10、乙方评估师如与甲方推荐的客户或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乙方指定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市场分析能力。 12、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条 过失事项
1.乙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对评估标的的结构、面积、位置、周边环境等属性描述错误或未附标的物彩色照片。
2.乙方所使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评估规范。 3.乙方未按规定安排双方事先确认的指定人员为甲方服务。 4.评估价值明显偏差或严重偏差。
5.乙方在评估过程及评估报告中的其他明显过失。
6.乙方与甲方客户接触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泄露客户信息、乱收费等情况的,以及影响甲方声誉的各种行为。
7.乙方向其他公司转包我行推荐或委托的业务。
8.乙方违反商业合作诚信原则及甲方提出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五条 约束条款
1.如乙方出现上述过失事项时,第一次发现时,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警告;第二次发现时,甲方有权视情况中止与乙方的合作。
2.如乙方的过失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赔偿,同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本协议的附件包括指定服务人员清单,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服务人员名单格式
评估公司为南京银行 抵押评估业务指定服务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估价师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年限 职务 学历 年龄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资料传递联络员名单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2:
南京银行动产质押监管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南京银行 乙方:
为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第一条
合作方式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开展合作的业务范围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出质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动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向甲方申请融资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受甲方委托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甲方基于乙方对质押物的监管,为出质人或第三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
开展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时,乙方或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与甲方所属
分支机构、出质人具体签订《质押物监管协议》。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制度,并对
作业流程执行情况和有关单证进行审查监督。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定期对帐,共同做好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业务合作事宜。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对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
程及单证等向其所属分支机构和内部员工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在甲乙双方开展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甲乙双方应向客户推介
动产质押融资产品,设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方式,并按照各自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等进行操作,以增强甲乙双方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的前提下,为对方客户提供
适当优惠利率和适当优惠监管费率,以提高甲乙双方合作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推荐融资客户,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开展审查、审批。
本条款不得解释为乙方为其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承诺。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对业务合作中了解和掌握的对方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本条款不因合作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而无效。 第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质押物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质押物监管义
务。同时甲方有权按照《质押物监管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履行监管义务进行监管、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发业务合作的基础性文件,与双方签
订的其他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可续签本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存续期间签订的《质押物监管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