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11〕2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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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各区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理顺宿豫宿城两区政府管理权限的意见》(宿政发〔2009〕9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加快发展的通知》(宿政发〔2009〕86号)划定的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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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八)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住宅工程通过了分户验收。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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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向备案机关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抽查复核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附件材料包括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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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和综合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核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七)商品住宅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三)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责令停止竣工验收,待整改完毕后再组织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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