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跨银监局的邮政储蓄机构现场检查活动。
银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银监分局和直接管辖的监管办事处开展对其辖区内的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检查;负责直接实施对所在城市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银监分局负责组织或实施对辖区内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罚或纪律处分建议报银监局批准实施。
监管办事处根据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的授权,开展对辖区内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报上级监管机构批准实施。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自主开展的对辖区内邮政储蓄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要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第八章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银监会直接负责对中央企业投资控股、住所在北京市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银监局负责对上述机构进行监管。
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银监会直接监管以外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五十条 银监会负责审批或核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筹建、开业和终止,并负责对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颁发或收缴金融许可证。 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由其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申请,逐级报银监会审批或核准;并负责对辖区内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受理并审批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变更事项;负责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跨银监局迁址事项。 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内由其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事项,其中跨银监局迁址事项须报银监会审批。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受理并审批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由其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逐级报银监会审批。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受理并审核或取消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对上述人员任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考核和处罚。 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或取消辖区内由其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逐级抄报银监会,并对上述人员任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考核和处罚。
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第五十四条 银监会负责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指导,实施对其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按机构类别提出综合监管报告。
银监局负责实施对辖区内由其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收集、汇总和分析各类非现场监管信息,按法人进行风险监测、评价和考核,按机构类别提出监管报告,及时上报银监会。
银监分局负责收集和分析辖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按法人进行风险监测、评价和考核,提出监管报告,及时上报银监局。
第五十五条 银监会负责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指导,实施对其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跨银监局的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银监局负责组织或实施对辖区内由其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及时向银监会报送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银监分局负责实施对辖区内由其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第五十六条 银监会负责制定其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方案,并协调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行等有关部门提出辖区内由其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方案,逐级报银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章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负责制定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指导意见,督促、协调和指导派出机构落实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责任。 银监局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
银监分局协助银监局实施对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负责审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开业和终止。 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申请,报银监会审批或核准,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负责审批或核准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开业和终止,并负责颁发或收缴所在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开业和终止,报银监局审批或核准,并负责颁发或收缴金融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银监局负责审批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负责直接受理并审批所在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报银监局审批;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的变更事项,报银监局备案。
第六十条 银监会负责审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银行卡贷记卡业务、外汇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基金托管类业务。
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审查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上述业务的申请,报银监会审批;负责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上述业务之外的其他需要批准或备案的新业务进行审批或审查备案。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新业务,报银监局按
权限审批或报批。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审核新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或取消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银监会备案,其中新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银监会审核;直接负责受理并审核或者取消所在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提出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报银监局审核;负责受理并审核或取消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行为监督、评价、考核和处罚由所在地监管当局直接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指导,负责统一制定非现场监管制度、指标和报表;负责汇总、分析全国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信息,提出综合监管报告。
银监局直接负责实施所在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非现场监管;负责收集、监测和分析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信息,提出综合监管报告并附法人监管报告一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分局负责收集、监测和分析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信息,按法人提出监管报告,上报银监局。 监管办事处根据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授权,开展对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六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全国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现场检查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对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银监局负责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年度现场检查规划,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和实施对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银监分局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银监局、银监分局要及时将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现场检查情况与典型案例逐级上报银监会。
第十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各级联社的监管
第六十四条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属地监管。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联社实行适度集中监管,各级联社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地(市)联社、县(市)联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社)。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制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各级联社的监管指导意见;负责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负责实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的监管;负责督促、协调和指导派出机构落实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责任,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对省级人民政
府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国务院。 银监局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协助银监会实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的监管;负责实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的监管;直接负责所在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含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同)的监管。
银监分局负责协助银监局实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的监管;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的监管。 监管办事处根据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授权,配合上级监管机构实施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的监管。
第六十五条 银监会负责审批或核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的筹建、开业和终止。
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审查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的筹建和开业申请,报银监会审批或核准,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负责审批或核准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开业和终止,并负责对所在城市的上述机构颁发或收缴金融许可证;直接负责受理并审批或核准所在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的筹建、开业和终止,并负责颁发或收缴金融许可证。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筹建和开业申请,报银监局审批或核准;负责向经银监局核准开业的上述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负责受理并审批或核准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的筹建、开业和终止,并负责颁发或收缴金融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负责审批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的变更。 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审查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的变更事项,报银监会审批;负责审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的变更事项;直接负责受理并审批所在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事项。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的变更事项,报银监局审批;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事项。
第六十七条 银监会负责审批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银行卡贷记卡业务、外汇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基金托管类业务。
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审查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上述新业务的申请,报银监会审批;负责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上述业务之外的其他需要批准或备案的新业务进行审批或审查备案。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新业务申请,报银监局按权限审批或报批。
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新业务以县(市)联社为单位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银监局或银监会审批。
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银监局负责受理并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报银监会审核;负责审核或取消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直接受理并审核或取消所在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受理并审核或取消所在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提出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初审意见,报银监局审批;负责受理并审核或取消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受理并审核或取消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行为监督、评价、考核和处罚由所在地监管当局直接负责。
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负责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级联社)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指导;负责统一制定非现场监管制度、指标和报表;负责汇总、分析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非现场监管信息,提出综合监管报告。
银监局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的非现场监管信息,提出综合监管报告;根据风险程度对各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评级和分类,提出对高风险社的监管措施并实施跟踪监控;直接负责所在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的非现场监管。 银监分局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的非现场监管信息,根据风险程度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评级和分类,提出高风险社的监管措施并实施跟踪监控。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管报告,及时上报银监局。
监管办事处根据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授权,开展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七十条 银监会负责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现场检查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的全国性或跨银监局的现场检查。 银监局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年度现场检查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实施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银监分局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监管办事处根据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授权,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监管机构批准实施。
第十一章 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 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
第七十一条 对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实行属地监管。
银监会负责制定对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整治和取缔的相关政策;组织和指导银监局开展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工作;对银监局无法准确认定的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进行最后认定;统计分析全国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银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银监分局开展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工作;对辖区内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进行认定;配合地方政府及公安、工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