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4)

2020-05-07 09:18

部门对辖区内已认定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查处与取缔;统计汇总辖区内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 监管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二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监管信息系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科学、实时、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和预警,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有效、持续监管。 银监会统一负责监管信息系统的工程开发、管理和维护。

银监局、银监分局按照统一的选型标准,分别负责本单位信息设备、网络的管理,维护信息安全。

第七十三条 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信息、会计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机构变更记录、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罚记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档案以及其他记录事项。

银监会统一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指标和报表体系的设计,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开发使用和统一管理,并按时提供和披露统计信息;负责制定监管统计制度,对信息的保密做出安排,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分析。

银监局、银监分局按照监管统计指标及其报表体系,负责收集、处理和报送统计数据,编制和统一管理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报表,按时提供和披露统计信息,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监管统计分析。

第七十四条 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提出监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在监管信息系统内分别建立各自的监管信息子系统,收集、核查、汇总并录入日常监管活动中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共享。

第七十五条 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监管对象的统计报表、业务数据和监管指标等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其经营状况,识别金融风险,建立动态预警体系,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

第十三章 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

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负责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制度,对银行业突发事件的上报种类、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作出规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建立辖区内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突发事件后,监管人员应对其作初步分析和判断,并根据清偿性危机、临时流动性风险和突发灾难性事故等事件性质,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将引发系统性、地区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准确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并经过分析判断后,认为需要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的,应当逐级向上级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报告;对于紧急情况,应直接向银监会报告;对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由银监会负责人向国务院报告。

第七十八条 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需要人民银行流动性支持和财政资金救助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分支行等相关部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向有关部门通报银行业风险时,根据通报事件的危急程度,实行风险通报等级标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发现、报告风险的同时,要按照监管权限针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存在的不同风险及其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纠正、提请救助和实施市场退出。

第十四章 有关监管工作时限要求

第八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管工作的时限要求,办理相关监管事项。

对于需要两级以上机构逐级审查、审批的监管事项,要按照缩短初审复审时间、保证审批审核时间的原则,合理确定监管事项在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

第八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分别制定内部监管工作规程,对涉及内部两个以上部门和跨单位的监管事项办理程序和时限作出规定,明确主办和督办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即筹建申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监管部门要对申请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以受理凭证出具日作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以书面决定的签批日作为时限要求的终止日(下同)。 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职权范围内直接决定的事项,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凡需要经过审查并报审批的,审查监管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两个月内,将审查同意的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至审批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应自收到审查文件四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凡需要逐级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的,初审监管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至复审监管机构;如果复审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应自收到初审意见后两个月内将复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至终审监管机构;终审监管机构应自收到复审文件三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十三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终止以及变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业务品种的申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职权范围内直接决定的事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的三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凡需要经过审查并报审批的,审查监管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一个月内,将审查同意的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至审批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应自收到审查文件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凡需要逐级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的,初审监管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至复审监管机构;如果复审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应自收到初审意见后一个月内将复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至终审监管机构;终审监管机构应自收到复审文件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十四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核准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权范围内直接核准的,核准监管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凡需要经过审查并报核准的,审查监管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十五日内,将审查同意的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至核准监管机构,核准监管机构应自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十五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银监会自收到建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建议,由其总行统一向银监会提出,银监会指定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办理或答复意见。银监会派出机构不受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的检查建议。

第八十六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的,银监会或银监局应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对其落实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认定达到整改要求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解除有关措施,其中由银监局作出的决定,须上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五章 监管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十七条 银监会建立监管责任的考核监督制度,对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实行严格问责。

第八十八条 银监会各监管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的负责人及其监管人员,每年要提交监管工作述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发现的金融风险事件及上报与处置的情况、监管工作经验总结、工作中的自查问题。考核工作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负责人负责,考评结果报相应人事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以此作为单位工作评价和员工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和风险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置,由此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规对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七)故意隐瞒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或以其他方式袒护其逃脱处罚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金融监管信息的;

(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细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监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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