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简历;
2.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和完成本岗位工作的措施意见(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可按各部门与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自行设计);
3.改进管理的建议和设想;
4.对竞聘上岗所持的态度,今后的努力方向; 5.上岗后需要上级领导解决的外部条件; (六)召开管理人员招聘竞聘上岗答辩会:
由领导小组主持,请部分管理人员和一定范围的员工代表参加,答辩时间分别为:高层1小时,中层45分钟,基层30分钟,其中1/3时间用来自述,2/3时间用来回答提问。
(七)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五条 新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试用,经试用合格后方可转正成为正式员工。 第十六条 新招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果因品行或能力问题而不适合岗位的要求,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中止试用并解除试用劳动合同,新招员工在试用期内也可以向公司提出中止试用和解除试用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一经录用,必须遵守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好相应手续:
(一)填写《基本情况表》; (二)签订《试用劳动合同》; (三)递交1寸彩色照片4张;
(四)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常住户口复印件各1份; (五)递交原工作单位的任职及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试用期限
(一)对于新招聘的员工,要按不同的岗位确定不同的试用期限如下: 1.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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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销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
3.生产工人及辅助工种的试用期为3个月;
4.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经试用部门提议(或试用人员申请)、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其试用期限(营销人员如需延长试用,其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当在职员工的职位发生提升时,要对其实行试用(同级调岗或副职升正职免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业绩优秀者可按第十九条转正程序申报缩短试用期,提前转正。
第十九条 转正(或延期)申报程序
(一)试用期满(或试用人员提出提前转正)后,试用人员愿意转正(或延期转正)的,由试用人员提出转正(或延期转正)申请和试用期自我总结报告,部门签署试用鉴定意见;
(二)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由该岗位的隔级上级进行审批,同意转正的,由人力资源部行文正式聘任。 第二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公司现行工资方案以及试用岗位工资标准的最低档次的70%执行;存在特殊情况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当事人面议商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为:长期合同5年;中期合同3年;短期合同1年;试用期合同1-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公司要与机要岗位人员、专业岗位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签订长期合同;与普通岗位人员签订中期合同;与临时工签订短期合同;与试用人员签订试用合同。当试用的员工试用期满并被批准转正后,即可协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特殊岗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特别约定年限,实际聘用期限依据聘约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机要、重要、专业岗位的界定
(一)机要岗位的界定:办公室秘书、人力资源与档案管理人员、电脑管理员; (二)重要岗位的界定:部门负责人以上岗位,营销系统管理岗位,供应系统管理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专业岗位人员的界定: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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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并经公司聘任为财务、工程技术岗位等系列专业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按原合同约定条件及相应条款执行。合同管理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劳动合同与劳资关系纠纷时,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的政策制度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调解处理;如人力资源部调解无效,则报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员工异动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异动是指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职责发生变动,包括员工的晋升、降职、迁调、解聘、辞退、辞职等。本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可调任某一员工的职务及工作地点,被调员工应予以配合,服从公司的安排,按规定时间到新的岗位报到(有特别约定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部门所属人员的个性、学识、能力等,将人员进行适当调配,以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八条 晋升包括:
(一)组织阶梯的晋升,即职位级别的上升;
(二)职级变更,即被聘为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位等级上升等; (三)工作扩大化,员工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工作范围扩大。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晋升必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员工的成长,晋升的重点对象主要有:
(一)在工作目标完成方面具有优异表现的员工; (二)在工作创新方面具有杰出贡献的员工;
(三)在管理、技术等领域表现出较高的才能或者潜力的员工; (四)人才稀缺度较大且对企业的影响较重的员工; (五)为企业储备的接班人员。
第三十条 员工降职的内容与操作同晋升互为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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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迁调是指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对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进行变动,奉调人员离开原职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赴新职单位报到。
第三十二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属于公司部门正副职以上岗位人员应于7日内、主管及其以下人员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部门报到;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但累计的交接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三条 调职人员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手续者,要经总经理批准,并延期办理移交手续直至移交清楚后,方可赴新职位就任。调职人员移交手续按离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领导代管或由直属主管领导指定人员代管。
第三十五条 员工确定岗位后,在一年内不得变动工作岗位,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或部门领导提出对员工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因员工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三)员工在工作期间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六条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出于某种正当理由,终止与某员工的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提出辞退: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经过试用后仍不合格者;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行为触犯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辞退条款者; (四)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情节严重者; (五)不服从岗位调动者;
(六)擅自离职为其它公司工作者;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但尚未构成刑事处分者; (八)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
(九)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优化组合,公司内部无法安置者; (十)员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十一)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者; (十二) 按公司目标管理制度要求,考评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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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辞退的员工,公司一次性发放所欠该员工的基本工资及其他政策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聘是指公司或部门对员工的岗位职务解除聘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或部门有权解聘:
(一)拒不执行上司指派的与公司业务或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达三次者; (二)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经三次书面警告或经济处罚仍不改者; (三)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四)侵占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者; (五)一年内连续考核三次不及格者。
第三十九条 辞职是指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并被批准离开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辞去原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有权提出辞聘或辞职:
(一)按照《劳动法》、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的;
(二)公司无法提供所需基本的工作条件与工作保障的; (三)公司所承诺的薪金及劳动保险等待遇无法兑现的; (四)因身体不适等个人原因的; (五)对所担任的工作不能胜任的。 第四十条 除名
(一)员工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10天,公司有权予以除名,终止劳动关系;
(二)员工达到除名的规定期限时,所在部门应填写《员工自动离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予以除名;
(三)被除名处理的员工不计发当月工资、经济补偿金部分。
第四十一条 开除是给予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的强制命令犯错误的员工离开职位,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做出开除处理
(一)造成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受到损害者;
(二)严重违反操作规定程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或设备重大损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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