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主管部门
1、负责工程变更的合同类别审核与控制,归口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2、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合同内容与类别审核;
3、根据需要参加工程变更的相关审查与论证会; 4、对工程变更的内容准确性、相关性与统一性提出意见; 5、负责审核变更项目合同原则的符合性、工程量清单单价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6、配合工程变更的其它相关事务处理。 第十四条 承包商职责 (一)提出变更申请;
(二)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查与论证会; (三)提供工程变更的有关依据及支持性材料; (四)处理工程变更,提出承包方意见;
(五)按《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单》工程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的施工;
(六)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接收工程变更申请;
(二)审核工程变更的内容与必要性;
(三)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查与论证会,审核变更造价的准确性;
(四)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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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及施工连续性,对于现场突发的急需的工程变更,难以及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时,监理工程师可在业主授权的前提下,书面指示承包商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补办相关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查与论证会; (二)提供工程变更的有关依据及支持性材料; (三)处理工程变更,提出设计方意见;
(四)负责工程变更设计,按规定程序提交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第四章 工程变更原因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分为以下七种原因:
(一)报建原因:系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人防、消防、交管、环保、卫生防疫、城管等政府部门要求变化需要修改设计或用地拆迁困难无法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变更;
(二)勘察原因:系指招标或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地形、地物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构(建)筑物、用地红线等资料与实际不符而产生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四)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业主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五)施工原因:系指因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错误、工期、施工条件等发生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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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可预见因素:系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变化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七)其他原因:系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工程变更。
第五章 工程变更程序与分工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及内容
(一)与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一方认为设计图纸等不适应本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二)《方案变更审批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和合同依据; 2、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接口设备的影响; 5、必要的图纸及计算材料; 6、其它必要的支持性材料等。
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条件或其他原因暂不能确定变更范围、变更方案及估算增减投资额度的,无法按照《方案变更审批表》填报完整的经济技术比较资料时,可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各方参加洽商会,提出处理方案,形成洽商纪要。有关各方可按洽商纪要先行开展工作,在明确变更范围、确定变更方案时,并具备提出《方案变更审批表》条件时,由提议单位及时填报《方案变更审批表》。
第二十条 Ⅰ类工程变更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与主持洽商会,经洽商会同意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洽商会意见签署审批意见进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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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二)审查被否决的工程变更,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通知提议单位,有关资料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三)工程变更申请的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依据本办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四)若遇紧急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经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同意,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理组织相关各相关单位或部门,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洽商纪要并先行实施,事后按本规定补充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Ⅱ类工程变更
(一)由提议单位填报《方案变更审批表》等资料一式6份,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工程变更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工程变更审查(含技术、经济内容)。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组织与主持,合同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各相关单位依据需要参加,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
(三)经审查会同意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审查会意见签署审批意见进行工程变更。
第二十二条 Ⅲ类工程变更
(一)由提议单位填报《方案变更审批表》等资料一式6份,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工程变更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工程变更审查(含技术、经济内容)。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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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与支持(必要时由分管领导主持),合同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设备物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相关单位依据需要参加工程变更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
(三)工程变更审核。经审查会同意的工程变更,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将工程变更资料及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意见进行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Ⅳ类工程变更
(一)由提议单位填报《方案变更审批表》等资料一式6份,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或设计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或咨询单位)签署工程变更的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工程变更审查(含技术、经济内容)。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将变更资料立即分送合同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相关人员尽快熟悉了解工程变更情况。
(三)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与主持(必要时由公司技术委员会主持),合同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设备物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相关单位、设计、监理与咨询依据需要参加工程变更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
(四)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查会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工程变更审查与论证会的审议情况,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论证或直接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处理意见。
(五)需要公司专题讨论会审查与论证的工程变更,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公司技术委员会主持,合同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设备物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相关单位依据需要参加,分析论证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提出论证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连同工程变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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