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东莞市XXXXXX市场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日常巡场检查,是指本市场为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在市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巡场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做到每天一巡查,并按照《日常巡查检查登记簿》的要求对当天巡查情况如实填写;对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市场场长汇报,并将事态控制在萌发状态。
第六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天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 (一) 对猪肉经营者经营猪肉的检验、检疫证(两证)进行检查; (二) 对家禽经营者经营的家禽肉品动物检疫证进行检查; (三) 对市场内是否出售违禁商品进行检查; (四) 对市场的摆卖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周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 (一) 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或配合做好进货台账,落实食品索票
索证等的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二) 督促食品销售者对销售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三) 对市场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市场安全卫生; (四) 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及亮照经营;
(五) 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的各项专项检查。
第八条 经营者不能按要求出示销售商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严禁进场销售;摆卖秩序或环境卫生不符合市场规定的,应予立即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东莞市XXXXXX市场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品牌,是指本市场内所经销的著名、驰名商标商品或在市场上、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本市场鼓励支持品牌商品进场设立特约经销点,并为品牌经营者提供优惠的服务措施,逐步向品牌商品市场发展。
第五条 本市场对进入市场内经营品牌商品的特约经销点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品牌商品登记簿》,并督促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品牌相关证书凭证存档。
第六条 进入市场内的品牌特约经销点,需向本市场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商品许可使用和合作合同等相关资料以备案。
第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场内品牌特约经销点加强对商品的检查,做好对过期商品的退市工作,确保品牌商品的品质和信誉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在市场内发现经销假冒品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加强对品牌商品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东莞市XXXXXX市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场内经营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第四条 本市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专职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调解办工作人员由1名市场主管和1名专职调解员组成,并对外设臵投诉举报箱,公开市场消费投诉电话。
第五条 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市场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调解办工作人员投诉。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时,可以向任何1名市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接获投诉的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通知调解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争议双方同意的,可指引双方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影响。
第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调解办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和解失败的,调解办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 消费纠纷调解时,调解办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簿》。
第九条 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条 调解办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场定期组织调解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分析、研究和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