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东莞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 图文(4)

2020-05-13 08:39

九、东莞市XXXXXX市场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及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内商品和违法违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在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内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范围:

(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针对市场内商品的质量监测公告或消费警示;

(二) 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日常巡场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

(三) 市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 (四) 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情况;

(五) 工商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及警示;

(六) 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示载体:

(一) 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臵设臵的信息公示栏; (二) 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臵设臵的信息公示栏(牌);

(三) 场内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七条 市场场长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保证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准确予以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在规定发布期限内的完整性。

第八条 本市场建立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档案和《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记录簿》,方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查阅。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东莞市XXXXXX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约束场内经营户自律经营,促进市场安全、健康和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用奖惩,是指本市场在辖区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以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情况、遵守管理制度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场内经营户划分为A、B、C、D四类(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并采取不同的奖惩方式对其实施分类监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内所有纳入市场管理的经营户,但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

第四条 本市场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见附件一)负责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管理档案,并依据信用等级状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 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场内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其中,组长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市场场长和邀请所在地工商部门的1名干部担任。

领导小组具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健全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和监督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对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户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落实索证索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信誉卡使用等各项市场管理工作。

(四)负责场内经营户诚实守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从工商、农业、税务、公安、质监、药食监、卫生等部门收集信用记录,督促做好登记记录和电脑录入。

(五)负责组织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户参加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场规章制度和时事政治的培训学习。

(六)负责制定、调整信用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及考评细则,组织、审核并确定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全体经营户和消费者。

第六条 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以下简称维护小组),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其中,组长由市场场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场主管担任。

维护小组具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协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信用分类管理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上情下达。

(二)负责各项培训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时传达并督促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规范要求。

(三)指导、监督经营户自律经营,严格执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并做好各项检查、维权和管理记录。

(四)严格按照信用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和考评细则,做好每个经营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归类和录入信息系统等工作,定期完成对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工作。

(五)认真完成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信用奖惩的评定要遵循依法、准确、全面、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市场每季度组织一次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工作是由经营者自评、市场开办单位评定、社会公示和工商部门审定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初评。维护小组根据各经营户的信用记录和经营户信用管理自评情况(见附件二),对照《场内经营户信用考评表》(见附件三)的标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完成对每一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和推荐“季度之星”的初评名单(A级信用经营者中评分排在最前列的若干优秀者,见附件四),并于当月20日前将初评结果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二)审定。领导小组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于当月27日前完成对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和“季度之星”初评结果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市场内电子显示屏上公示三天,政府职能部门和经营户没有提出异议方予以最终认定。

第九条 本市场对场内各信用评价等级经营户实施如下奖惩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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