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6.封国见,男,三环公司四车间4#精炼炉炉前工。违反公司《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第2.4.27条,违规进入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在听到告警后不及时撤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7.封风明,男,三环公司电气部长。违反《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在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对四车间3#矿热炉进行设计,致使该炉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姬国平,原三环公司四车间主任。未按《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四车间3#矿热炉砌筑工程进行验收,违规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王燕,男,内蒙古包头市申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三环公司3#矿热炉内衬砌筑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在未提供施工炉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承揽工程,其负责施工的3#矿热炉内衬存在砌筑砖缝厚度多处超标、砌筑砖缝泥浆不饱满、上下层砌筑砖缝有对缝现象等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张凯波,男,内蒙古包头市申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在三环公司3#矿热炉内衬砌筑施工项目的全面工作。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罚
11.梁秋生,男,三环公司四车间副主任、车间技术负责人。对3#矿热炉壳测温监测部位选择不当,导致在测温时不能准确反映炉壳真实温度,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三环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给予
开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封彦明,男,三环公司四车间主任。未严格执行公司《电气安全操作规程》2.4.27条规定,对工人违规进入4#号矿热炉配电操作室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严重后果,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三环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给予开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封彦飞,男,三环公司机械设备部长。其在3#矿热炉外壳上加装降温水管和冷却水槽的位臵设臵不当,无法监测此区域的炉壳温度,造成侵蚀严重的区域不能及时发现,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三环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给予撤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14.王敏增,男,三环公司安全部长。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矿热炉违规设计施工、验收及工人擅自进入配电操作室等违规行为制止不力,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三环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给予撤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安
监局备案。
15.杜明来,男,三环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顾问。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三环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给予撤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16.李加伦,男,三环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厂全面工作。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监局处19万元罚款。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7.袁林书,男,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小觉镇安监站站长。对辖区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封旭明,男,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今任小觉镇纪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对小觉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齐丽献,男,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平山县
小觉镇镇长,负责该镇全面工作,该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小觉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职,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武国真,男,中共党员,2010年7月至今任平山县安监局监察科副科长,负责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霍路峰,男,中共党员,现任安监局监察科科长,负责监察科全面工作。对企业隐患排查不彻底、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韩正书,男,中共党员,现任平山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分管监察科。对企业日常监管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牛彦文,男,中共党员,原平山县安监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平山县安监局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建议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