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家电网公司深化财务集约化管理实施方案(3)

2020-05-23 14:51

增值税试点情况,争取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继续争取国有资本预算资金、中西部农网国债资金转增资本、自主创新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

4.积极推行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构建税务管理分析指标体系和纳税评估模型,规范税务管理分析报告模板,增强税务分析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提升纳税管理工作水平。

(九)加强电价集约管理

围绕“建机制、提水平、调结构、重监管、促管理”,深化理论研究,争取电价政策,完善电价机制,强化执行管控,努力提升电价集约化管理水平。

1.夯实电价工作基础。逐步建立公司系统规范统一的电价政策体系,加强电价统一管理,依托电价管理信息平台,固化购售电预算和结算等电价业务流程,提升电价管理水平。

2.加强电价改革理论和政策研究。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机制改革试点,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继续开展输配电价研究测算,争取合理确定关键定价参数。研究输电标杆价格意见,推动建立合理的输电价格传导机制,完善跨区跨省输电价格体系。稳步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及发电侧竞价上网试点,防范市场风险。

3.积极争取电价政策。配合国家物价部门做好重点电价矛盾疏导工作,积极争取电网电价政策,化解电价政策风险。贯彻落实居民阶梯电价指导意见,促进节能减排。规范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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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梳理各地收费政策出台情况,推动出台系统备用费、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费等收费政策。

4.切实做好电价政策执行。严肃电价执行权限,严格电价批准和执行流程,规避监管风险。建立健全电价政策执行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监管沟通机制,确保电价政策规范执行。加强营销与财务协同,规范电价执行和电费核算管理。

三、深化财务集约化管理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按照“纵向压缩管理层级,横向归并会计主体”的原则,以《关于深化人财物集约化管理调整网省公司有关人员编制的意见》(国家电网人资?2010?1641号)和《关于公司总部、网省及市(县)公司财务管理职责界面划分的意见》(国家电网财?2010?1343号)为指导,结合“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优化调整财务组织机构,落实财务人员配备,构建精益、高效的财务组织体系。

1.网省公司层面。加强本部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编制到位、人员到位,并将机关财务处统一调整为财务部内设处室。对于“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中新设立和继续保留的所属单位,按其功能定位、规模大小、生产特性合理设置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岗位。省检修公司、信通公司、电科院、经研院、物流中心、送变电(安装工程)公司等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再设置财务机构;确因路途较远、业务量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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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等原因造成管理不便的,可适当配置会计人员负责有关核算、资产管理等基础工作,并相应增加财务人员编制。

2.地市公司层面。地市公司本部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按照公司规定落实到位;受管理人员定编总数限制等原因尚未落实到位的,应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其定编总数。

3.县公司层面。县公司(除同城供电分公司及城郊区公司外)应单独设立财务机构并合理配备财务人员,负责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核算、预算编制与执行、成本会计、农电财务管理、电费管理、纳税以及报销等工作。

(二)加强业务保障

各单位要在认真落实《财务集约化管理实施方案》(国家电网财?2009?1032号)确定的财务与业务集成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财务与“三集五大”协同推进的各项工作。

1.合理确定新设机构产权形式。按照压缩产权级次、减少税收成本的原则,依法合规办理检修公司、信通公司、电科院、经研院等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市级检修公司、信通公司可采用分公司模式或地市供电公司内设机构模式;省级检修公司、地市级检修公司的分公司,均作为分支机构管理,不单独进行工商登记;作为技术支持机构的各中心采用省电科院、经研院内设机构模式。

2.合理设置会计主体。省级检修公司、信通公司、电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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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院应作为独立会计主体;地市检修公司、信通公司不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省级检修公司设在地市层面的分公司、地市级检修公司设在县层面的分公司、地市级经研所等设为其上级公司的成本中心;作为“三集五大”技术支持机构的各中心不设为独立会计主体,作为电科院、经研院的成本中心。新设会计主体均不单独部署账务体系,应在统一的财务应用系统和数据中心内进行核算,并根据需要重新配置核算流程。新设会计主体应按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涉及账务承继与会计档案移交的,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交接手续。

3.合理界定资产管理职责界面。按照“价值管理与会计主体一致、实物管理与运维主体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资产管理界面。涉及资产划转移交工作的,各单位生产、营销、调度、财务、审计等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和移交,切实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4.严格执行财务标准流程。新设各类机构均应执行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科目、信息标准、成本标准和业务流程。加强“三集五大”业务流程与财务协同衔接,确保业务管理符合财务制度要求。业务管理职责调整后,财务流程节点相应予以调整,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稽核等标准化流程必须保持健全完整,并符合内部控制原则。

5.加强新设机构预算管理。各类新设机构均应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其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业务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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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向上一级财务部门提报预算需求,执行批准的预算方案,并接受预算考核与评价。

6.规范新设机构银行账户开立。按独立会计主体管理的新设省级建设、检修公司可按规定在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中选择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在财务公司开立一个一般结算账户,按税务部门规定开立税收专用账户。新增经费账户按规定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管理。不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管理的新设其他各类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7.协同推进基建财务管理。加强与“大规划”、“大建设”协同,充分发挥基建财务在电网建设规模确定、投资方案经济性比选,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等环节的作用,统筹做好基建标准成本实施,增强财务在工程概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环节的管控、监督职能,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8.切实规范电价电费管理。结合“大营销”体系建设,规范财务与营销部门的电价电费管理职责: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营销电费财务核算规则、应收实收总账核算、实收预收数据稽核、电费账户管理、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与营销部门核对、发票领购和管理、监督营销部门与客户函证等;营销部门(供用电服务中心及各级营销部和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电费发行与收费、电费应收、实收、预收明细核算、缴费渠道管理、银行销账、客户函证、电费发票使用管理等。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细化电费抄、核、收、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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