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旅游汽车网络调度
第一条 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按照“自由选择,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的原则,管理公司接纳旅游车辆挂靠,对旅游车辆统一调派、统一运费结算和受理服务质量投诉。通过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行“网上租车”,承租人“足不出户”就可轻松办理租车业务,确保公开、公平调派,杜绝暗箱操作。
第二条 所有车辆由管理公司免费安装监控和信息服务等设施,实行IC卡或《派车单》派车管理制度,车辆出团须经管理公司调派。
第三条 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结合”的方式执行,将全省旅游汽车按车身长度5米至12米共划分为12个系列,并将系统内所有车辆按座位数进行统一归位,根据座位数范围确认车长米数系列,在同一座位段内的车辆归到同一车身长米数系列,按不同系列的运费分类进行定价、结算和分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车身长度(米) 5米系列(≦5) 6米系列(﹤5,≦6) 6.5米系列(>6,≦6.5) 7米系列(>6.5,≦7) 7.5米系列(>7,≦7.5) 8米系列(>7.5,≦8) 8.5米系列(>8,≦8.5) 9米系列(>8.5,≦9) 9.5米系列(>9,≦9.5) 10米系列(>9.5,﹤10.5) 座位数 10以下 11-15 16-19 20-21 22-26 27-31 32-33 34-35 36-40 41-45 1
现申请价格(元) 小型中级 小型高一级 680 825 小型中级 小型高一级 680 825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800 900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915 1130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1070 1250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1220 1365 中型中级 1320 中型中级 1420 大型中级 1540 大型中级 1670 中型高一级 1490 中型高一级 1615 大型高一级 1740 大型高一级 1860
11 12 11米系列(≧10.5,﹤11.5) 46-47 12米系列(≧11.5) 48-49 大型中级 1860 大型中级 2070 大型高一级 2105 大型高一级 2460 第四条 规范旅游车调派管理。充分考虑承租人、导游与旅游车经营者的各方权益,满足承租人在租用旅游汽车方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承租人(个人名义或单位用车的租车业务到管理公司办理)在网上按以下五种选择方式办理租车业务:
1、筛选调派:根据承租人提供车型(座位)、型号、颜色、开业登记日期、驾驶员信息、被投诉信息等要求查询,满足筛选条件的车辆按照排序锁定车号。
2、自由选择调派:承租人直接按照车号锁定调派。
3、优先使用调派:在该车未被调派的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使用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
(1)承租人与所属旅游汽车公司必须向管理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优先用车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及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管理公司无关,才能授权承租人网上优先使用所属的车辆;
(2)承租人优先调派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在所属车辆结束团队任务后,未报班前,由承租人自行在网上预先锁定车号(限锁定承租人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调派该车执行出团任务(出团时间与上次结束时间间隔不能大于24小时,超出24小时,视为缺勤);
(3)优先使用承租人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在出团前,必须按《海南省旅游汽车安全例检管理规定》执行;
(4)承租人调派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未执行安全例检的,视为未报班车辆。因未报班擅自执行出团任务的,视为私自承揽业务,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当团次运费不给予结算并纳入管理公司服务质量投诉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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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租人调派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时,因车辆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出团,管理公司应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书面要求派车接驳,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所属旅游汽车公司承担;
(6)管理公司不受理承租人与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的投诉事件,由双方自行解决。
4、按序号调派:承租人直接按车型(车辆长度、座位、年限、类型等级等)相关信息查询,满足条件的车辆按照排序锁定车号。
5、预订需求业务:距用车时间前72小时,承租人可在网上办理租车预订需求业务。
(1)预订租车业务在距用车24小时前,由系统自动匹配车号; (2)承租人网上预订租车业务时,预订量按当天结束团队的回车量确定(预订量不含被接驳车、接驳车、应急待命接驳车、已申请停运的车辆);
(3)预订接团地点定为海口、三亚两地,其他地区接团的暂不受理。 第五条 如承租人在完成租车业务后,未及时电话通知车辆经营者(或驾驶员)出团时间及接团地点的,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的淡、旺季对租车价格及时调整,淡季(5月至9月)租车价格可下浮20%以内,旺季(10月至次年4月)租车价格可上浮12%以内。(以上淡、旺季价格浮动不含黄金周)。
第七条 第1、2系列的运价相同,所以第2系列作为跨系列的基数,如承租人需求系列无车可派时,承租人可跨系列调派,可享受优惠折扣(优惠折扣按当时公告而定)。
第八条 如承租人跨系列调派后,临时增加游客时,承租人应及时登录旅游客运管理系统-自助租车子系统申请变更补足差额运费。
1、承租人申请变更游客人数时,当游客人数超出承租人用车需求系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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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的最高座位时,旅游客运管理系统将按变更人数后,还享受跨系列优惠政策内的,按跨系列优惠运价收取运费,如不在跨系列优惠政策内的,按该车所属系列的运价全额收取运费。
2、承租人在接到管理公司运调部通知该团次人数与运费不相符时,应在30分钟内,登录自助租车子系统申请变更人数,并补足运费。如承租人未按时办理申请变更,造成驾驶员拒绝出车,延误行程的,由承租人负责承担;如承租人接到管理公司运调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的,管理公司将暂停其操作账号3天。
3、当游客人数超出该车的载客座位(以派车单所注明的载客座位为准)时,承租人应按违约取消用车。
4、临时增加游客,承租人未申请变更游客人数,造成超员的,经运政部门(管理公司稽查队)查处或GPS监控核实的,每被查处一次,管理公司将删除该承租人的自助调派操作账号一个,并暂停其自助调派计划管理权限30天。
第九条 旺季整体运力无法满足旅游用车需求时,可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抽调相关增援运力补充(见《旅游储备(社会)车辆调派管理规定》)。
第十条 旅游车辆的接、送团城市暂定为海口、三亚两地点,车辆的待命地以送团城市为准。旅游客运管理系统于每日零时起对所有当天结束团队任务的车辆,按送团城市为车辆待命地,实行团队结束任务的当天零时自动报班制。
1、由于系统自动为车辆报班,被调派执行任务的车辆必须在出团前2小时完成安检工作,安检合格后方能打印《派车单》和执行出团任务;如安检不合格车辆实行无差价接驳,因接驳产生的差价由管理公司承担。车辆安检合后,因其它原因无法接团,造成接驳产生的差价由车辆经营者承担,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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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四十三条承担违约责任。
2、团队结束当天任何时间都可办理车辆安检手续,安检合格后方能打印出团《派车单》执行出团任务。无接团任务的车辆,必须在团队任务结束后(以派车单结束时间为准)的12时内安检,否则,视为缺勤;延期未安检或安检不合的,以派车单结束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超出12小时小于24小时的,按缺勤一天计,超出24小时小于36小时的,按缺勤1.5天计,以此类推。
3、如团队结束当天车辆发生故障或安检不合格,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立即及时报告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办理故障停用或申请接驳,如未及时报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其因接驳产生的差价或投诉由被接驳车承担。
4、凡接团城市非海口、三亚两地的,承租人自助调派时,接团地点与车辆待命地点相距100公里内的(每超50公里,接团时间延迟30分钟),次日接团开始时间统一定于上午8:00,并在接团地址栏内注明接团详细地点名称。
第十一条 送团城市作为该车的待命城市,承租人、车辆经营者需变更车辆待命城市的,应在该团队未结束24小时前申请变更待命城市;凡被调派后,当天内(以承租人操作时间为准)系统不给予变更待命城市。
1、该车已被调派执行次日的出团任务时,承租人才申请变更送团城市的,造成该车已被异地调派;承租人应将团次的用车结束时间提前到当日下午17:30前,承租人可以不承担空驶费,但当团次行驶里程超出计费天数所限制里程数的(含该团次行驶里程和返回次日接团城市的里程)。承租人应按物价部批复空驶费标准支付给该车经营者的空驶费用;如承租人未能提前当团次的结束时间的,应承担该车半天的空驶费。
2、该车属异地调派的,承租人如需变更送团城市时,应在该车出团前申请变更,所产生的半天空驶费由该车所属系列的车辆共同承担;如用车后申请变更的,造成该车无法办理空驶费签到的,由旅行社承担半天空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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