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加收100元;入住崖城、蜈支洲的接机(车、船)费加收150元;如当日接游客住宿酒店次日出团的,承租人安排司机司陪房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距用车时间24小时前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承租人距用车时间24小时内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操作的租车业务并该时间段内取消用车的,按无违约受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因人数增加,距用车当日零时前取消用车,确认变更车型继续租用车的,管理公司暂按所调派车辆的运费总额的15%收取违约金;经确认承租人重新所租用的车型大于原车型,而且《海南省旅游行程表》编号一致,并在用车期间内未变更行程编号的,承租人可在该团队结束后,向管理公司书面申请退还违约金(黄金周不适用本条规定);进入用车当天零时后取消用车的,视为违约,并根据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用车后取消用车,按未用车天数的运费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时间(天数)或行车里程计收租金。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申请取消用车时,将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以下规定收取相应的运费。
1、承租人未使用到车辆申请取消用车时,申请取消操作时间进入用车当天零时或进入用车时间后2小时内申请取消的(以派车单上接团时间为准),按调派所属系列的接机费标准收取一个接机费;超过2小时(含),未超过4小时(含)的,按半天计;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
2、进入用车时间后申请取消用车时,车辆行驶往返里程未超过50公里的,按调派所属系列的接机费标准收取一个接机费;超过50公里,未超125公里的,按半天计;超出125公里,未超250公里的,按一天收费(所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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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含空驶里程),以此类推。
3、承租人取消异地调派用车的,如确认该车已离开车辆待命地点前往接团地点或是用车后取消的,并且用车天数未满3天的,承租人应按行驶里程支付空驶费(以车辆待命城市作为始终点)。
4、承租人在用车期间内申请取消用车,管理公司将根据实际用车天数(时间)及车辆行驶里程计收运费,如行程中含有非常规景点的,应按行程计费天数的规定计费,并收取相应的运费;驾驶员应按实际计费天数完成当天该团队最后的运输任务。
第三十九条 车辆未按承租人用车时间到达接团地点,迟到用车时间1小时内的,按租车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超过用车时间1小时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如因迟到造成承租人要求接驳的,管理公司有权按照接驳处理,车辆经营者承担接驳费用并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及按缺勤4天处理。
第四十条 承租人因操作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见《承租人自助租车业务终端机操作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车辆出团前或过程中,因行程(含接、送地点、时间)改变,承租人应及时向管理公司运调部申请办理变更,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进入用车时间后,承租人因改变行程减少天数的,已支付的运费不给予退还,承租人可以取消用车。
第四十三条 车辆未提前停运,被调派时无法正常出团,或经营者拒绝执行调派任务(含接驳车、应急待命车辆),按照接驳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并按缺勤4天处理和扣除租车款总额的15%违约金纳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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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投诉备用金;该车处于停运状态,如需开通参加营运的,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将车辆行驶到车辆待命地点属地的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挂靠协议》《租车合同》等的约定条款的,按条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所参营车辆出团须经公司调派,严格按《派车单》上的出团及回团时间执行。当团队行程有变更时,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在实际出团时间2小时前(或团队原结束时间前),向管理公司运调部申报并按其指令执行,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第四十六条 为了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关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经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研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车单》所注明的团队行程编号必须与省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的编号一致。否则,视为违约,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旅行社的车辆调派计划权限5天。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网上操作租车业务时,所录入的团队行程必须与省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一致,出团前,导游必须将一份《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交与驾驶员,否则视为违约。
1、承租人在办理租车业务时,录入行程与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不相符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其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实际用车的接团或送团队时间与《派车单》不相符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承租人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有意隐瞒实际用车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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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人数、接团、送团城市等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承租人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4、违规操作一次的暂停其在网上自助调派操作功能3天,第二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7天,第三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14天,第四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21天,第五次(含)以上违规操作的,每次暂停操作权限30天,在开通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前,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操作账号所属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后,方可开通操作权限。
第五章 调派接驳车
第四十八条 接驳车辆计费标准以下规定执行:
1、如接驳车辆与被接驳车辆为同一系列相同等级的,接驳车辆的运费按被接驳车辆的出团分配标准计费。
2、如接驳车辆为高一系列或高等级的,按接驳车辆的出团分配标准执行,运费产生的差价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
3、因接驳产生的空驶费,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按物价部门批复的空驶费计价标准执行)。
4、旅游车辆接驳计费公式:接驳车辆运费=实际接驳天数的出团分配+空驶费。
第四十九条 旅游汽车未按时到达接团地点,或拒绝执行调派的,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派车接驳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如出现车辆紧缺的情况,公司系统内无车可派时,管理公司运调部有权调派社会车辆接驳,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经营者承担。
2、如出现车辆紧缺的情况,公司已经无法调派车辆接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责任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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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继续行驶,经营者(驾驶员)应在15分钟内将解决方案报管理公司运调部。
1、应急接驳(同团次只能应急接驳一次,每次接驳时间不得大于一天):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抛锚时,在确定该车在30分钟内修好的前提下,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做好游客安抚工作。
1.1当确认该车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就近联系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将游客送往景点或酒店,同时报管理公司运调部备案。若该车经营者(驾驶员)无法联系到车辆时,应及时报告管理公司运调部,由运调部就近联系派车接驳;
1.2应急接驳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车辆经营者)与接驳车(车辆经营者)双方协商(如双方对运费未能达成协议,由管理公司按接驳车所属系列及行驶里程计费);如接驳运费无法现付,必须报管理公司运调部从被接驳车的当团次运费或当月营收款中扣出支付。
1.3接驳车必须持有被接驳车当团次的《派车单》,执行接驳任务,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1.4运调部业务员应告知被接驳车和接驳车经营者(驾驶员)在两车会合时,双方驾驶员必须在被接驳车辆当团次的《派车单》背面签名,留下联系电话,注明在何时、何地接驳,运调部经办人的姓名、电话(手机)等,同时运调部业务员及时将接驳资料以短信方式传给运政、管理公司稽查人员;
1.5如接驳车不在抛锚地接游客的,被接驳车驾驶员应提前在当团次的《派车单》签上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由导游携带让接驳车驾驶员按规定在《派车单》签名备注。
2、系统全程接驳: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抛锚时无法立即修复,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启动应急接驳就近联系车辆将游客送到景点或酒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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