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04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的

2020-05-23 15:53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完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促进各出资监管单位深化国资评估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的规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相关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出资监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意见,意见内容至少应包括:国资评估项目登记、信息发布;评估机构的委托和选择办法;招投标操作程序及其他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项目核准备案的内部流程、相应记录及责任部门;评审专家聘任制度及评审程序;领导班子集体审核范围及具体标准等。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积极慎重地组织实施。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可结合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评估管理处将会同市国资委稽查中心对核准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各出资监管单位因制度不全、审核不严、内控不力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对主要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产权代表将根据?上海市国资营运机构产权代表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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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

市国资委建立“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制度。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不得委托“国资项目禁入名单”中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对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应做好记录,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评估处联系,以便及时更新“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各有关单位如在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

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属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下称占有单

位)发生经济行为,由评估委托方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申报核准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具体占有单位包括:

(一)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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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属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三) 本市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 占有市属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五) 其他占有市属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经评估委托方提出申请后,

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四条

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核准备案项目

的审核和转报工作。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 占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有:

1、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

2、 合并、分立、清算; 3、 非同比例增资、减资; 4、 企业产权转让;

5、 企业整体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企业托管。 二、 占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臵涉及的经济行为有: 1、 资产出资;

2、 资产转让、臵换、拍卖; 3、 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4、 以资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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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行评估:

(一) 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

(二) 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 (三) 与非国有单位臵换资产或企业产权; (四)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上述经济行为中:

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

(一)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

(二) “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单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

(四)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五) “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是指企业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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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为引起企业注册资金及股权比例变动。

(六) “企业产权转让”也称“股权转让”,是指将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即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根据受让方性质及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开市场转让、国资内部定向转让。

(七) “资产出资”是指原单位不丧失法人资格、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并获得某种权益性资产(如股权)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第八条 估:

(一)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

(二) 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臵换、转让和租赁。

第九条

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

凡涉及国有资产企业产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涉及国有资产部分资产处臵的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可以为评估对象的占有单位。

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被评估资产的占有方为非国有单位,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该经济行为对应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共同委托;如果该经济行为引起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的,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出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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