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国有资产出资者与非国有单位共同委托。
涉及多个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企业产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原则上是国有资产最大出资者,也可以是所有国有资产出资者共同委托。
涉及市属一级单位企业产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属一级单位担当。
第十条
市属一级单位应建立评估项目计划及统计报告制度。
资产评估委托方应于每半年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半年度已委托评估项目情况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请注明已完成评估和正在评估等相关信息);于每半年度末20个工作日前将下个半年度拟进行评估的项目计划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
市属一级单位于每半年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项目计划及评估项目统计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委托方不得圈定资产评估机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信息,并采用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符合下列经济行为标准所对应的评估项目,一般以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一) 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占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二) 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臵涉及的经济行为。
第十二条 委托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被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和专业特长;能够认真履行评估机构应尽的职责,未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6
第十三条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市属一级单位。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产权隶属等级较高的一方办理。
第十五条 经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最多不超过4个月。
第二章 核 准
第十六条 核准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一)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评估项目; (二) 市属一级单位的评估项目;
1、 市属一级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 市属一级单位资产(不含长期投资)处臵规模达账面值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3、 市属一级单位涉及到账面值1亿元以上的非国有资产应被评估的经济行为(参考本细则第六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7
4、 市属一级单位的长期投资(即二级单位)产权变动规模达账面值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三) 市国资委持有国家股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视同一级单位)的评估项目。
1、 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资产臵换、股权或其他资产买卖),资产规模达账面值1亿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核准项目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市属一级单位应及时向市国资委行文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市国资委视情况,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进行核准初审。初审合格后,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办理核准手续所需文件材料转报市国资委。
市属一级单位在初审过程中,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审核。
第十九条 办理核准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 涉及市属一级单位是占有单位且符合重要招标项目要求的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招投标结果报告?;(重要招标项目要求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第二部分第二条的规定为准。)
(二) 评估委托方(申请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8
核准申请表?(附表1)及其电子版;
(三) 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附表7)及其电子版;
(四) 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附表2,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附表3)及其电子版;
(五)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国有企业要求有上级单位批文;公司制企业要求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六) 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七) 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八)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附件1)
(九) 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版。
第二十条 核准申报表单的准备
附表1、2、3、7及?填表说明?和附件1均通过登录市国资委网站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附表表项和附件1内容。
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附表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填表说明中特殊规定的除外);要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9
签章齐全后,由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审核、转报。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评估处(评审中心)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并返还市属一级单位一份已签字的?核准转报表?作为回执。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核准项目的转报,符合下列要求的即可予以受理: (一) 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报市国资委且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的手续齐全;
(二) 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三) 经济行为文件齐全有效;
(四) 经济行为实施方案及评估目的详细明确,可清楚判断经济行为类型及相关评估要素;
(五) 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民营、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或不特定对象的,评估结果需公示);
(六) 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要求;
(七) 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无损,与书本报告一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