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九) 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
(十) 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 (十一) 收益法评估或验证的相关材料齐全;
(十二) 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十三) 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其历史、当前和经济行为发生后的使用状况(性质)合法、合规,其价值的变化合理、合乎市场规律;
(十四) 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
(十五)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十六)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注册单位变更,以证书中的变更登记页或资产评估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十七) 备查材料中提供资产占有方、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十八) 备查材料中提供业务约定合同;
(十九) 各式表项签章齐全(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处使用签字章无效)。
第二十三条 核准项目受理后,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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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一级单位、占有单位及有关出资单位应配合调查和专家评审。
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附件2);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
第三章 备 案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完毕后,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办理备案手续所需文件材料转报市国资委。
市属一级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如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轨迹、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 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表4,一式五份)及其电子版;
(二) 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附表7)及其电子版;
(三) 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附表5,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附表6)、特殊资产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
(四)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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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等材料;
(五) 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六) 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的电子版(需要时提供文本原件)。
第二十七条 备案申报表单的准备
附表4、5、6、7及?填表说明?和附件1均通过登录市国资委网站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附表表项和附件1内容。(具体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并返还市属一级单位一份已签字的?备案转报表?作为回执。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备案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第二十九条 备案项目的转报,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除第(一)、(二)、(八)款之外的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即可予以受理:
(一) 涉及招标的项目,招标手续齐全;
(二) 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三) 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第三十条 备案项目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签章的?备案表?。备案项目按比例随机抽查,备案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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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部门收回。
评估项目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宣布备案失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无效备案表由原备案部门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参照本细则备案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应建立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上季度评估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评估处(评审中心)接待地址:中山南路315号,新亚丽景大厦4楼;接待时间:每周一、三、四下午1:30-4:30;联系电话:021-53594858转评审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请登陆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注: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路径。
1、 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工作-评估管理 2、 政府信息公开-数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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