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2)

2020-05-24 10:31

责任。

(一)责任过错造成损失或者影响较小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效能告诫、通报批评。

(二)责任过错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领导责任者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处理。

(三)责任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辞退处理,给予领导责任者免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三条 责任过错追究由局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建议或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给予责任过错追究的,应将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追究人员,责成被追究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对调离岗位、免职和辞退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离岗培训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被追究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第十六条 责任过错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责任过错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

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问责制度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问责制度

问责的目的在于落实责任,促进全局干部职工履行好职责,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当然,追究责任并非都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其方法可以视干部职工的责任大小以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原因和情况而定。但是,该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必须进行处分,否则便失去问责的严肃性。要把握好责任追究的原则,使问责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一要坚持有责必究。在做到有责必问的同时,做到有责必究。不论以什么方法去追究责任,都应当对当事人触动,使其从中接受教训。我们可以教育从严、处理从宽,但切忌过分宽容、迁就,置法律和纪律的尊严于不顾。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在追究责任时,必须认真分析所发现问题的形成原因,弄清究竟是人为因素,还是主要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认真分析这些问题的发生有无环境的影响,在当时可否避免,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认真分析问题形成后的影响和危害有多大及纠正情况。只有把这些搞清楚,处理时才能实事求是,做到对人的问题极端慎重、极端负责,让被追究责任者口服心服。

三要坚持宽严适当。必须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严和宽都应把握

一个“度”,也就是说要做到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避免责任追究的随意性。要把追究责任的立足点放在促进干部职工对问题的纠正和整改上,放在鞭策干部职工今后认真履行领导职责上,放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依法执法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追究责任的目的。才能通过追究责任促进今后执法的规范化。杜绝执法执行中一些问题屡查屡犯的情况发生。 欢迎支持邱县环保工作 作者:刘 军 李改青 晋中市人事局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晋中市人事局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全局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局党组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部门行政首长 ( 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 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局党组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局党组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 (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科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科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


问责制(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茂名市物流产业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