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保险培训-应收保费管理办法(2)

2020-06-03 11:11

(二)负责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的应收保费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每月5日、15日、25日前通过财务部门收集并下发应收保费清单给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核对;

(四)每月5日、15日、25日前向分公司两核部门提供暂时停止出单权限的销售人员名单、代理点清单;并在每月10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处罚清单;

(五)定期通报应收保费情况,对应收率高、账龄结构不合理的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理客户反馈意见;

(七)落实对离司人员的应收清理、追缴工作; (八)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3 日前上报《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九)对于应收保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给分公司相关领导,并及时上报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经理室职责

(一)认真落实并执行总、分公司应收保费管控措施; (二)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应收保费管控处罚措施,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分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三)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

理客户反馈意见;

(四)为上级公司提供应收保费数据和相关情况。 销售团队主管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应收保费管控制度,并及时在团队中宣导,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二)在收到应收保费清单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应收保费清单,根据应收清单,督促和陪同销售人员催收保费;

(三)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制定详细催收计划,并通过日会、周/月例会予以落实;

(四)周(月)例会必须通报上周(月)应收保费清收情况并安排下周(月)的清收计划;

(五)每日下班前到财务部门确认当天团队成员借单情况,督促团队成员及时缴交所收到的保费;

(六)对超期时间超过30天的,团队主管必须拜访客户,对重点难点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

(七)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拟离司人员动向及应收保费情况;

(八)配合分公司的销售管理部门、两核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及时解决长账龄应收保费。

销售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制度;

(二)每天应首先检查是否有应收保费,合理安排当天催收工作。对应收账龄超过30 天的,应每周一访,应收账龄超过60 天的,每周两访,直至收回保费;

(三)将保费催收情况及时反馈给销售团队主管,如不能及时清收,应说明原因,对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及时收回相关保险单证或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追缴;

(四)收到保险单项下的保费后,现金保费应于当天交回公司或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应将每日收取保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当天记入工作日志中。

第十一条 各环节应收保费管理责任部门对该环节的应收保费控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收保费管理各环节责任部门为:

(一)销售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

(二)出单、核保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相关业务部门; (三)财务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财务部; (四)数据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由机构自定; (五)渠道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

第十二条 二级机构每月必须对应收情况写出完整翔实的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必须向总公司财务部、销售

管理部上报上季度《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第四章 应收保费管理

第十三条 应收保费管理应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从应收保费产生的各个环节实施“过程”管控。

第十四条 对以下业务严禁产生应收保费,各二级机构结合当地情况适当调整的,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报备总公司:

(一)自然人交费的业务; (二)定额保单业务;

(三)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四)法定保险业务;

(五)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短期业务;

(六)签单保费在人民币2万元及以下的责任险、新险种和各种分散性业务;

(七)年度签单保费不足50万元的法人车险业务; (八)航次业务;

(九)货运险业务(预约货运除外);

(十)签单保费在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的企财险、工程险业务;

(十一)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 (十二)仍有欠费的客户。

以上业务属于渠道业务的,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分期付费的相关要求

(一)做分期付费安排的保单要按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必须签署分期付费协议并在系统录入时完整录入相应的付费期及金额;分期付费的审批采取KOA签报的形式进行,审批流程为:三级机构提交—分公司产品部门审批—分公司审批。

预定缴费期限超过一年的需上报总公司产品部门审批。 (二)分期付费安排必须遵循下面的业务原则: 1.一年期保单的分期付费一般不超过四次,首期保费应在签单时交纳,最后一期交费应不迟于责任期满前三个月;

2.企财险、车辆险业务首期交费比例不得低于30%,剩余交费次数不得超过3次;

3.工程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分期付费次数不得高于保险期限年数;最后一期保险费交付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期限终止前6个月;

4.货运险预约协议承保中的分期结算约定,结算周期一般以30天为限,如因拓展业务需要可扩展至60天,但最长不超过90天。其中如约定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必需经二级机构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三)缴费金额应严格按照核保部门核准的出单条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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