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应收率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及开通的具体操作。
第二十八条 操作规则
1、“自动”关闭及开通原则,机构达到系统关闭及开通标准,总公司财务部直接通知信息管理中心关闭及开通系统。
2、特殊申请严格审批原则,系统被关机构未达到应收考核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放系统的,必须提出申请并报经总公司产品部门、销售管理部、财务部及公司分管销售及财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
3、系统关闭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日,系统开通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章 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超长期应收保费清理工作,做到逐单清理、责任到人、限期清理,根据形成原因逐笔确定清理方案。
第三十条 对于因销售人员离司、代理人恶意拖欠形成的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应收保费,总公司合规法律部介入清理工作,每月根据机构上报超长期应收保费清单、形成原因确定清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各机构应密切关注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凡是没
有缴清应收保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离司手续。对于已经产生的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各机构应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全面清理。
(一)在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中属客户未交费的,各机构应组织人力进行催缴,对于多次催缴不成的客户,应对欠费客户提起诉讼;
(二)在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中属销售人员挪用的,各机构应收集相关证据对其进行限期催缴,催缴不成者,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超长期应收保费清理结果分业务类型与机构变动费用率挂钩,具体管控措施由总公司根据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 保费应收率指标值的设臵: 1、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为财务保费应收率;
2、每年初总公司根据管控要求确定当年应收保费考核指标。
3、月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月末,季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季度末,年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年末。
第三十四条 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规定
(一)在考核当期,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对象仅限于以下业务,并经过相关审批:
1、系统统保的股东业务;
2、作为非主承保方承保的共保业务; 3、分入业务;
4、保险期限超12个月且未到缴费期的分期业务。 (二)机构每月末终了2日内通过OA系统上报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报告,总公司审批流程为产品部门、销售管理部、财务部。
(三) 在计算保费应收率时,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除在“应收保费余额”中减去外,还要从“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中减去,即计算应收率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去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余额。
(四)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在计提坏帐准备时不予剔除。
第三十五条 应收考核奖惩:
(一)总公司对二级机构的保费应收率考核采用季度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二级机构整体绩效;
(二)月度考核保费应收率超过考核指标值的二级机构,每超一个点扣发当月机构班子成员和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负责人5%薪酬,扣发当月其它所有管理部门负责人3%薪酬(剔除
绩效考核薪酬部分);
月度考核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指标值内的二级机构,低于控制指标值一个点以上的,总公司当月奖励机构班子成员和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负责人5%薪酬,奖励其它所有管理部门负责人3%薪酬(剔除绩效考核薪酬部分)
(三)年底应收保费考核时按照总公司对机构下达的应收保费考核办法执行,超过控制指标值3个百分点以上的二级机构,年度整体考核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对于保费应收率连续2个月超出考核值的,总公司将追究机构责任部门、责任人(含出单内勤、收付费出纳)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机构必须制订针对相关应收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及奖惩办法,并以koa正式文件的方式上报总公司财务部、销售管理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财务部、销售管理部。
附件:
1、保费催收函
2、客户回执表(适用于非车非意健险业务) 3、付费协议(范本) 4、保费发票借条
附件一:
缴 费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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