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3)

2020-06-03 12:05

原则。在此案件之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一直适用本身违法。

3、分析框架:合理原则是一项衡平原则,合理原则所判断的依据是垄断协议的结果和目的。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不合理的限制贸易,这才被会认为是违法的。合理原则不再将形式上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直接认定为违法,而要判断该垄断协议是否合理,然后才得出最终的决定,认定该垄断协议是否违法。“合理”的概念很模糊,在法律对“合理”这一标准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垄断协议的达成是否合理主要是依靠法官进行裁量。虽然法官在具体判断垄断协议是否违法的时候会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合理原则弹性良好,它能够适应不同的国情,适应不同的市场环境,适应不同的具体情况。总体来说,垄断协议所造成的结果和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简单来说,所谓目的,就是达成垄断协议的各方面有没有主观目的去限制竞争。所谓结果,就是指垄断协议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自由竞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是判断垄断协议是否违法的根本标准。由于垄断协议促进竞争,增进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福利,所以这类的垄断协议才能够被豁免。

(二)本身违法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的定义:本身违法原则是在判断垄断协议是否违法的时候,不需要证明垄断协议是否合理,也不需要考虑该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限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而是只根据司法实践或法律规定,根据垄断协议本身就可以判定该协议违法,因为这一类垄断协议都具有明确的垄断性[5]。

2.本身违法原则的特征:第一、垄断协议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认为是违法的,因此法律具有明确性。我国的反垄断法主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依据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垄断协议我们不需要进行合理性判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会被认为是违法,如果不属于垄断法所规定的条件即不认为是违法,因此垄断协议的违法确认的标准是非常清楚确定的,经营者能够对自己的商业行为进行判断,他们也能够明确自己的商业行为是否违法。同时,本身违法原则能够节省判断垄断协议的经济成本和实践成本,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得到了提高,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法例的诉讼效率也是非常高的。第二、本身违法原则既不会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目的和意图进行分析,也不会考虑到经营者在市场上的地位,甚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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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考虑垄断协议是否已经实施了。只要垄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被认为是违法并且予以禁止。在垄断协议的诉讼案件中,原告只要需证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限制了竞争,或者只要证明协议的存在,法院就会判定对协议进行惩罚和禁止,即使该垄断协议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也会被认定违法并且被禁止。只要在判定垄断协议的司法时间中考虑了其他的因素,都不能被称为是严格意义上的本身违法原则。第三、该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厉性,在对垄断协议进行惩罚的时候是非常严格的,对达成垄断协议并且实施了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而且即使经营者没有实施垄断协议,但是已经达成了垄断协议,这些经营者都将会被惩罚,垄断协议都将会被禁止。

3.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第一、横向价格固定。横向价格固定是指“相互串通,共同控制市场的价格,使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无法实现合法权益”。人们都认为横向价格固定既没有任何的社会或经济方面的补偿,也没有明确的竞争损害性。在这一领域世界各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都没有争议,对于这一领域的垄断协议都进行严厉的处罚。横向价格一旦固定便阻碍了竞争,而且只要固定了价格的协议都有其特殊的目的,只要实施了固定价格的协议,那么就是反对竞争。实施固定价格的协议,他们的主观意图都是要控制市场。横向价格固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上比较的简单。第二、横向市场划分。横向市场划分,指经营者划分区域和市场来进行销售,经营者在自己所取得的区域内进行销售活动,经营者之间互不干涉,取消相互间竞争,各区域的经营者实现了在自己区域内的价格控制,各区域的经营者在自己所划分的区域内实现了价格垄断,在区域内处于垄断地位。企业在区域内通过价格垄断可以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因此对横向价格划分的垄断协议应予以严厉处罚和禁止。第三、限制转售价格,就是将转售的价格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水平,具体的表现体现在生产者控制商品的批发价格,批发商控制商品的零售价格。限制转售价格使下游经营者间之间的竞争受到了限制,这种价格的转售多数是上游经营者由于其上游的地位优势而强加给下游经营者的,另一种情况就是下游的经营者之间自主产生的一种协同行为。以前转售价格大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在美国这种转售价格的行为逐渐开始适用合理原则。第四、联合抵制。联合抵制就是集体拒绝交易,是指众多的经营者联合起来不与他们的竞争者和客户进行协商,而是联合起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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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迫使他们的竞争者停止与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构成联合抵制的条件必须是要两个以上经营者联合起来拒绝第三人获得必要的供应商,目前在世界各国,联合抵制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第五、搭售协议[6]。搭售,是指销售人员强迫消费者在购买一种产品的时候同时购买另一种他们不愿意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各国对搭售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并且对这种行为都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三)美国垄断协议法律适用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在适用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维护有效竞争、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7]。但是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本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美国的垄断协议适用原则一直保持着动态上的调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美国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在逐渐的减弱,而合理原则却越来越多的被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有所放松。美国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的,法官可以根据案情自由裁量[8]。这样的判例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也能够更好地对垄断协议进行规制。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制过于机械化和僵化,对于垄断协议的适用大部分都采用本身违法原则,然而却忽视了合理原则的适用。并且我国法院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大部分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审判的,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很小,而且对于过去的案例的借鉴也非常少。目前我们采用的还是二元模式对垄断协议案件进行审判。我们应该学习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法官判定不再机械的运用法律条文,而要逐渐做到以合理原则为主的垄断协议适用制度,让法官拥有更多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去判断垄断协议是否合理。使我国逐步建立一个一元判定模式。

五、完善我国垄断协议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然而美国国内外的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反垄断的目标也在发生变化,因此美欧等国家也在一直动态的调整着垄断协议的违法确认原则。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世界经济逐渐实现一体化,世界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的发展进步。日本等亚洲国家的经济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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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的崛起,发展到一个很高的水平。为了应对处于变化中的世界经济格局,美欧等国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他们在反垄断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效率,在司法实践美欧等国家也放宽了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本身违法原则不再是垄断协议适用的重点,合理原则将会越来越多的被适用,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院将会同时使用两个原则来共同判定垄断协议的适用,最终形成了一元序列的审判模式。美欧等国家虽然不断的调整垄断协议违法确认原则,但是他们的基本目标始终都是维护市场的竞争,提高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未来我国垄断协议的发展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我们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的调整我国的垄断协议适用原则。 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与我国不同时间的经济发展状况保持一致。虽然,我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水平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但是目前我们的经济发展依然还受一些旧体制的影响。我们目前正在进行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发展的方式也处在转型时期,我国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还不是很高,因此,我国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必须首先服从这个大的环境。另外,我国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还应该遵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美国的判例制度在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在不断的变化,美国的垄断协议适用原则也从本身违法原则为主逐渐转变为合理原则为主,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美国结合了两种原则进行审判。我国的改革也进行到了一个更深的阶段,我国的国民经济也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对垄断协议的价值目标都有所改变,因此我们国家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做到与时俱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就要调整我国的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2、在垄断协议适用原则制度上一合理原则为主,逐步实现一元化的判定模式[9]。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对比较明显的垄断协议的禁止规定来看,从我国产生反垄断法开始,我国的反垄断法一直就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缺少合理原则。由于我国没有判例制度,因此法官在审判垄断协议案件的时候,都是严格按照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因此,我们的法官没有适用合理原则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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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改革深化,我国的反垄断司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新科技在不断的进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性垄断行为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变得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的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合理原则更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我国反垄断违法确认原则的选择应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逐步实现一元序列判定模式。

3、我国应该完善关于垄断协议的惩罚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惩罚制度只是做了行政处罚相关方面的规定,而且在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过于机械化。比如,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竞争进行限制和排除,将会对该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该企业年营业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虽然规定有一个限额,但是此规定还是过于僵化,没有提出对严重的垄断协议的严重处罚。同时,我国也没有对垄断协议方面制定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将来的立法中,我们应该对垄断协议进行刑事立法,规定垄断协议罪,并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

六、结语

通过本文对国内外垄断协议法律适用原则的分析,国外的垄断协议法律适用原则基本上都延用了美国的本身违法原则,然而我国却没有对垄断协议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规定。对于具体的垄断协议案件的审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院还是主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10],这样就显得特别的机械化,也就是我国的垄断协议在适用方面还是注重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但是,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时刻调整我国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借鉴美国的判例法,让法官根据本国的国情,当时的具体环境进行判定垄断协议是否合理。我国要逐步实现以合理原则为主的适用制度和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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