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证券交易上半年考试重点及历年真题(2)

2020-06-08 11:56

6.债券交易有两种:

1).全价交易: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成交; 2).净价交易: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成交。

①我国过去交易所债券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②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③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息。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息,到期日当天不计息。例如:债券面值100,票面利率5%,起息日8月5日,交易日是12月18日,则计息天数为136天, 计息额=100*5%*136/365=1.863。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撤销:

1.委托受理:证券营业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核。

1).验证与审单。主要对客户的合法性(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同一性(委托人、证件和委托单之间一致性审查)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 2).验证资金及证券。 2.委托执行与撤销: 1).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原则”(不要同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搞混)。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到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有:有形席位申报(红马甲)和无形席位申报(电脑)。境外B股客户可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传到驻场B股交易员,再输入到交易系统。目前B股由境外证券代理商与证交所系统直接连接. 3).■申报时间(注意不要同交易时间的内容搞混):交易日为周一到周五,节假日休市。上海申报时间为9:15-9:25(上午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20-9:25不接受撤单申请)、9:30-11:30、13:00-15:00。深圳申报时间为9:15-11:30(其中9:20-9:25不接受撤单申报,9:25-9:30继续接受申报,但不做处理)、13:00-15:00(14:57-15:00,为深圳收市集合竞价,不接受撤单申报)。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可以撤单,部分成交后,成交部分不得撤单。 §4(P40):竞价与成交。 知识点204(P40):竞价与成交。 一.原则:证券竞价原则:

1.价格优先(买入申报较高价格申报优先,卖出申报较低价格申报优先)、 2.时间优先(买卖方向和价格都相同,先申报优先)。案例:有甲、乙、丙、丁四人:甲卖出价10.70,时间13:35;乙卖出价10.40,时间13:40;丙卖出价10.75,时间13:25;丁卖出价10.40,时间13:38。那么顺序为:丁、乙、甲、丙。

二.方式:■我国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海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

深圳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 1.■集合竞价是在一段时间内接受的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确定成交价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单与低于该价的卖单都按这个价成交。 (3)该价格上至少有一方的单子能全部成交。如果两个申报价格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深证取距离前一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上海取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为成交价,若还一样就取中间价为成交价(比如有10.20和10.10,上海就取10.15,深证前收盘价若为10.13,就取10.10)。 2.■连续竞价是对申报逐笔连续撮合成交。若能成交者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继续等待。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连续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范围:竟价申报时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1.有涨跌幅限制:竟价有效价格申报范围: 1).股票(A、B股)、基金类涨跌幅不得超过10%,ST、*ST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2).深证中小板股票连续竟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3%,超出该范围申报暂时不参加竞价,存交易主机,等价格波动到该范围内,主机自动取出,开盘集合竟价无成交的按前收盘价的±3%。 2.无涨跌幅限制: 竟价有效价格申报范围: 1).上海买卖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A.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不低于50%。 (2)基金、债券不高于150%,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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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回购交易无价格限制。

B.上海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1)90%即时最高买入价格≤申报价格≤110%即时最低卖出价格,且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不低于70%。

(2)无买入申报的,最低卖出价、最新成交价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无卖出申报的,最高买入价、最新成交价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无成交的,前收盘价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2).深证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A. 集合竞价阶段规定:

(1)股票开盘集合竞价为发行价格的900%以内;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为发行价格的上下30%;

(3)债券质押式回购开盘集合竞价均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 B. 深圳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1)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除首日开盘集合竟价外均为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均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 3.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上交所有,深圳无)。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竞价结果为: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知识点205(P47):交易费用。

一.交易费用包括: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

1、佣金。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该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券商净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2002年起,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券商收取佣金不得高于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A股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按最低1美元和5港元收取。 2、过户费。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上海,A股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1元,深证免收。

3、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二.交易所费用:

1.上海A股个人开户收费40元/户,机构开户400元/户;基金开户费5元/户; 2.上海债券佣金不超过成交额的0.2‰,起点1元; 3.ETF申购赎回小于份额的0.5%, 4.权证行权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5.B股个人开户上海19美元;

6.账户挂失补办,A股补原号10元/户,补开新户同新开户;销户5元/户; 7.深圳可转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代办A股按成交金额的3‰。

8.B股没有过户费但有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结算登记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9.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知识点206§5(P55)交易结算

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或划转。 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1(P59)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知识点301 (P59):特别交易规定

一. 大宗交易: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

行情和指数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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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5万股或≥30万港元 同左 5000张或50万 500万且单只20万股 500万且单只100万 500万且单只2000张 9:15-11:30、13:00-15:10 申报时间 9:30-11:30、13:00-15:30 30 权益类、债券(除公司债外) 15:00-15:30 成交确11 公司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5:00-15:30 9:15-11:30、13:00-15:认时间 30 有涨跌幅限制 限制范围内确定 限制范围内确定 成交价12 前收盘价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前收盘价上下30%之间自行格限制 无涨跌幅限制 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 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申13 申报类型 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报、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买卖分别不同:1.权益类、债券2.14 公告信息 双方营业部名称 公司债、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证券回转交易是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使交收前再度进行交易成为可能)。我国,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一交易日回转交易。深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1.主板“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股票冠以“*ST”,日涨跌幅5%。出现以下情形: 2年连续亏损或追溯后导致2年亏损;(其他答案一目了然)。前1个交易日前公告. 2.主板其他特别处理冠以“ST”,日涨跌幅5%.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须出现以下情形(不要同*ST搞混): (1)最近1年股东权益为负或年报被出具否定意见;

(2)*ST后可撤销风险警示,但最近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 (3)受灾3个月内无法恢复; (4)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等。

3.中小板出现下列情形,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1个年度股东权益为负或年报被出具否定意见; (2)最近1年对外担保超1亿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3)最近1年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资金超过2000万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受到公开谴责后,24个月内再次受到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4.创业板内容相似,2个月;20日;120日/100万股 知识点302(P69):特殊交易事项: 一.收盘价确定原则:

1.上交所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当日无成交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深证以最后3分钟集合竞价结果作为当日收盘价,不能产生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竟价的,以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二.停牌:对于开市停牌申报:证券开市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继续申报,也可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1.盘中成交价格首超±20%,停牌30分钟; 2.盘中成交价格首超±50%,停牌30分钟; 3.盘中成交价格首超±80%,停牌至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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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内 容 A股单笔 B股单笔 基金单笔 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 其他债券单笔 债券现货及质押回购单笔 多只A股 多只基金 多只债券 上 交 所 ≥50万股或≥300万 ≥50万股或≥30万美元 ≥300万份或≥300万元 1万手或1000万 1000手或100万 深 交 所

三.除权与除息: 1.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例如:某公司10元派发现金红利1.50,同时按10配5的比例配股,配股价6.40,若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为11.05,则除权报价=(11.05-0.15+6.40*0.5)/1.5=9.40。 2.在权证业务中: 1)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2)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调整。

3)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除权(息)日参考价/前一日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异常情况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1.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总数10%;

2.行情中断营业部数量超过总数10%的,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3.交易所主机在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恢复后实行集合竞价。 知识点303(P72)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一.定义:上交所2007年开发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二.交易商:有两种:第一,交易商,是特殊机构投资者。第二,一级交易商,是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做市交易商’)。

1.一级交易商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个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60分钟; 2.双边报价应是确定报价,其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 三.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1.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

2.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可以匿名或实名,询价中必须实名方式申报。20分钟确认。3.净价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0.001元。申报数量为手(1000元面值)。 4.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加权平均价)*(1±10%) §2(P74)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监督与管理 知识点304 (P74):交易信息。

一.即时行情:交易所每日都要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还要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公布。虚拟开盘参考价、虚拟匹配量都是集合竞价时当时时点立即执行的价格和量。

二.证券指数: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和分类指数。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公布交易金额最大的5家营业部的信息: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度偏离值超过7%的前三只证券。(深交所为前5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超过15%的前三只证券。(深交所为前5只证券) (3)日换手率超过20%的前三只证券。(深交所为前5只证券) (4)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公布交易金额最大5家营业部信息: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不纳入 (1)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度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ST类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度偏离值累计达到±15%.(深交所为±12%)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20%。

3.上交所对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应公布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营业部名称和买入、卖出数量和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知识点305(P78):交易行为监督。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上交所重点监控:(答案一目了然)。 二.对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采取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限制买入(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

(5)申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知识点306(P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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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委托1个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 2).委托≤3个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3).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实施外汇管理。 2.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一家上市股票不超过总股份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持一家上市股票总和不超过总股份20%。但战略投资者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交易管理: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达到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要公开该持股信息。若比例超出,5个交易日减持到以下。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1(P83)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知识点401(P83):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定义: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二.证券经纪业务分类:1.柜台代理买卖;2.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主要是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三.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四要素: 1.委托人; 2.证券经纪商:

1)证券经纪商即券商(证券公司),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券商必须遵照客户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2)(可出多选)由于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只能通过经纪商进入。

3)经纪商的作用表现在: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第二,提供信息服务。 3.证券交易所; 4.证券交易对象。

四.证券经纪业务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其业务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特点;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无故违反委托人的指示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经纪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知识点402(P85):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经纪关系的确立:投资者先要开立证券账户,然后就与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其客户。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

1、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这一环节起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2、客户与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指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简称三方存管);《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3、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注意书中无通讯密码)。

二.三方存管:2007年已全面实施第三方存管。三方存管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全新管理制度。三方存管与原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 2、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管理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三方签订合同。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保证客户随时能查询。

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义务: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委托关系。委托单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答案一目了然)。 2、委托人的义务。(1)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等;(2)接受交易结果,履行交割清算义务;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3、证券经纪商的权利。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其他一目了然。

4、证券经纪商的义务。主要体现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比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客户优先,委托优先;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具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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