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2020-06-23 12:53

牡绥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编制:

审批: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牡绥铁路工程Ⅱ标段项目部一分部

二○一二年五月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牡绥铁路Ⅱ标段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 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 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瑞强

副组长:刘长龙、闫秋海、王开明

成 员:姜文清、于洋、康井波、张青、朱龙云、仲维峰、于青春、各架子队队长 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联系电话:0453-3046122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绥阳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 防火职责

第七条 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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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1、在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工区的防火工作; 2、定期向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汇报本架子队的防火工作情况,提出防火工作实施计划;

3、加强对职工(包括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与普及; 4、经常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复查验收,对重点禁火部位动火实施监护;

5、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并督促本架子队有关人员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7、对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防火安全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按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森林防火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1、在架子队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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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钻研防火业务知识,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在职工中普及防火知识;

4、组织开展本项目检查、宣传、整改等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器材建卡、立帐、资料归档工作;

5、切实管好电源、火源和化学危险物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6、负责管理本项目义务消防队和义务安全员的工作,指导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提高自救能力;

7、定期与不定期的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8、发生火灾事故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到“三不放过”。

第四章 相关职场职责

第十一条 办公场所防火安全职责

1、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火、电炉和其它电器加热取暖,特殊情况须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2、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室; 3、办公室内不得燃烧纸屑等物品; 4、吸烟时烟头应丢入烟缸内,严禁乱丢;

5、下班前切断电源,检查火种,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6、办公室人员有义务和责任配合监督管理项目部、架子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配电室防火安全职责

1、项目部、架子队从事配电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无关人员不准入内,设立出入登记;

3、配电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易燃品和食物,设备上不悬挂或覆盖衣物; 4、配电室纱门窗进出关闭,预防小动物进入而发生设备火灾事故;

5、经常检查配电设备及电气线路,发现故障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排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遇有特殊情况如火灾,水灾等灾害事故,配电室工作人员可根据领导决定而停止供电或恢复供电;

7、工作人员必须懂得电气火灾的扑救和灭火器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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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锅炉房防火安全职责

1、锅炉检验等必须符合《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不具备者,不得进锅炉房操作,严禁无证上岗。值班人员应必须尽职尽责,遵守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

3、操作人员应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险情,会报警;

4、经常检查锅炉水质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在检测周期内使用,确保安全、可靠、运行正常;

5、禁止在锅炉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锅炉本体和蒸气管道上烘烤任何物品; 6、禁止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材、废油毡等,以防造成烟囱飞火,引燃周围可燃物。

第十四条 汽车库防火安全职责 1、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汽车进入库区应服从管理,按序停车; 3、汽车应按明显标记出入,严禁倒向行驶; 4、汽车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5、汽车库内严禁进行电焊、气焊操作,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汽车是否有漏油现象,并及时处置;

6、装有危险品的车辆严禁停放过夜;

7、汽车库工作人员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职工食堂防火安全职责 1、粮食、油料、食品储存处严禁烟火;

2、开油锅时思想集中,不准离人,并要掌握油温防止燃烧和外溢烫伤,结束时回收剩油;

3、炉灶周围不准堆放过量燃料,工作结束时必须清除残渣; 4、炉灶周围不准烘烤衣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厨房、灶房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6、使用柴油、煤或液化气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 电工防火安全职责

1、从事电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熟练技术,掌握用电防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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