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更换药剂的时间等基本情况;
2、每年需对各项目部的防火设施全面维修、检查一次;
3、消防器材由项目部管理员进行管理,以确保防火器材的完好和充足;
4、各工区、各岗位的消防器材由所在班组负责保养,保证消防器材的整洁、完好; 5、管理员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各岗位职工应关心、爱护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二十八条 火工品管理制度
1、现场爆破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证书方可上岗; 2、所有参加爆破施工的人员上岗前都要经过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思想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思想一定要过硬;
3、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仓库的设置: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炸药和雷管要分库房存储,距离不小于30m;
4、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收存、发放按制度在爆炸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目相符。进入库区不应穿带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5、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装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辆专车内运送,两车间距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运行中显示红旗或红灯。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装运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加棚加锁或使用集装箱运输。不准他人乘坐;
6、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爆破器材的运输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雷雨天气的防范。雷电将临时,立即停止所有炸药运输和短程搬运,所有人员立即撤至安全地点,并迅速将雷电来临和雷电已过的信息,通知爆破作业区人员;
7、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防止摔落受震,也不准拖拉和滚动,雨天要有防雨、防滑措施。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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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8、当日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如果未使用完,必须及时返回库房,做好交接记录; 9、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mm,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炸药储存点周边设置围墙,无关人员不得在其周围逗留,库区应昼夜警卫;
10、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马上报告项目经理部专门负责人及时处理。火工品变质、受潮、失效的,应报告项目经理部专门负责人,统一组织销毁,并填制《产品丢失、损坏、变质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防火安全奖惩制度
奖励:凡模范执行项目部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热心于防火安全工作,并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情给予奖励和表扬。
1、及时发现、防止事故发生的;
2、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检举他人违反防火安全制度有显著成绩的; 3、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及时发现、排除重大隐患,使财产免受损失的; 4、在扑灭火灾事故中,奋力扑救,作出显著贡献的; 5、在防火安全活动中成绩优异的。
惩罚:凡违反防火法规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安全防火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3、拒绝执行隐患整改要求的; 4、因工作失职而发生火灾事故的; 5、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在禁区内吸烟的; 6、违反明火使用规定,擅自动用明火的; 7、损坏和擅自动用防火器材及消防设备的; 8、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发生事故的; 9、非重点要害部位人员,擅自进入重点要害部位的;
第六章 工地安全防火要点
第三十条 火灾源头
1、临时用火多。地点变化频繁且环境复杂,建设工地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建筑功能多。因此,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中,均离不开电、气焊割、喷灯等临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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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特别到了冬季,施工工地还要增设锅炉、火炉等生产生活用火设施。因此,若对这些临时用火疏于管理极易引起火灾。
2、用电量大。临时用电线路多,加之临时照明,用电量大,线路多,若在接头、插座以及线路截面与负载等方面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3、施工现场内易燃、可燃材料多。在施工现场内,到处可以看到易燃、可燃材料。若对易燃可燃材料管理不当,不有效地控制易燃可燃物及施工用火,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成灾。
4、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多。建设工程一般都要经过基础、结构、安装、装修四个阶段。因此、各个工种施工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尤其在结构和设备安装两个阶段,工种交叉作业多,若不加强施工人员的防火教育,统一指挥,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5、施工现场缺少消防水源和通道。施工现场往往只有临时消防水源,管径细,并受季节变化影响,一到冬季结冰,不能保证消防给水。同时,施工现场常常进出材料和挖掘沟道,消防道路时常处在阻、断、通的动态中,一旦在道路阻断的情况下发生火灾,消防车难于接近起火部位,直接影响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 成火要因
1、电气线路短路或接触电阻过大引起易燃、可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线路,在其接头部位处理不当或施工人员在油漆作业区内碰触或启闭电源打火,引燃油漆稀料挥发气体爆炸、燃烧,形成火灾。
2、沥青起火。
3、使用喷灯、电炉作业不慎引起火灾,电工、油毡工在预热或热熔材料时,往往因加热时间过长或违反操作程序,引燃热熔材料而起火。
4、焊割时溅出的高温火花及跌落的灼热物体,掉在易燃、可燃材料上引起火灾。 5、因吸烟不慎、木屑自然、粉尘放电起火等原因而引起火灾。 6、发电机油箱敞口,油气遇热雾化爆燃起火。 第三十二条 防火要求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现场水源,周围环境、占地面积和地理特点,首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图,并将施工方法和技术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一并考虑进去,保卫部门要依照国家及地方消防法规,重点审核施工现场平面布局,暂设工程支搭材料和间距,消防水源布局等内容。并于开工前15天内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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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由承包施工单位全面承担负责消防工作,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其消防责任,并应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消防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要确定一名施工现场的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和审查消防保卫方案及措施,落实责任,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4、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协助防火负责人抓好现场防火工作,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工程,要成立施工现场保卫组,配备数名专职消防干部,组织培训义务消防队,制定各个阶段具体的消防应急预案。
5、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各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下列要求:
⑴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距易燃材料堆放场或仓库不得小于25米,距生活区不得小于15米。
⑵氧气、乙炔气瓶库,压力容器(钢瓶)距废品集中站应不小于30米。 ⑶可燃材料堆放区距施工区、生活区及废品集中站不得小于25米。 ⑷在建工程内禁止设仓库存放物品。
⑸禁止使用石油液化气代替乙炔,氧气瓶与乙炔瓶应分库存储,施焊作业点、乙炔瓶、氧气瓶应保持规定距离。
⑹施工现场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米,应呈环形保持畅通并设夜间照明。 ⑺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⑻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消防条例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⑼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弄火。 ⑽电、气焊作业要有防火措施。 第三十三条 搭建暂设工程的要求
1、在高压架空线下面禁止搭建暂设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2、城区内禁止支搭木板房。若需支搭时,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且木板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城区应不小于5米,郊区应不小于7米,在林地搭建宿舍、工棚四周应不小于2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
3、在独立场地上搭建办公、宿舍时,应分组布置,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城区不应小于10米,在郊区县不应小于15米。同时,幢与幢之间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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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间距与木板房间距相同。彩钢刚体结构应安设接地保护和避雷设备。
4、暂设建筑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并保持通风良好。
每幢宿舍内居住人数不宜超过30人,并且按15人要设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门的宽度不小于1.2米,并向外开设。
5、采用模板等可燃材料支搭的暂设建筑,在接近火炉、烟囱的部位,需用铁板、石棉瓦等非燃材料隔断,在林区采用模板等可燃材料支搭的暂设建筑,作为宿舍用途的不准使用明火取暖。
6、作为餐厅、会议室等大型暂设建筑,门的宽度要按每百人2.7米的标准设置,且向外开设。
7、暂设建筑内的电气照明,要按国家和本地区的标准《用电规范》安装。 第七章 附 则
1、本制度适用于牡绥铁路工程Ⅱ标段各单位及每个职工(包括租赁以及其他临时务工人员)。
2、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果与上级规定有相抵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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