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录用人员的职务等级,根据本人相应的资格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
专业技术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须在现专业技术等级(13级除外)聘期满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五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竞聘上岗程序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竞聘上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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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上岗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岗位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竞聘上岗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局核准备案。
(二)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组织考察、双向选择等方法进行。笔试、面试试题和民主测评、专家评议内容由领导小组和竞聘评委会确定。
(五)根据竞聘成绩和考察情况,由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七)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局审查备案;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聘 用
第十六条 经核准备案同意的拟聘用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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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初聘,只能是相应等级的最低级别,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聘用人员的聘用时间不得超过其调岗年龄时间。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lO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八条 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不再兼任职员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由主管部门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出事业单位,其原身份和职务、原聘技术等级不再保留;新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新聘岗位确定其职务、技术等级。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照所聘岗位及相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竞聘,按照规定需要实行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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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聘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以往规定不符,请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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