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转制方案
上报转制方案操作程序
1.成立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研究制订转制工作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所需内容。 3.上报转制方案
转制方案应与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并经出版社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转制方案的实施
13
关于审批转制方案
审批转制方案操作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审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所属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定,其他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由财政部审定。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已完成,出版社不再向财政部或国资委另行上报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3.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印发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转制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出版社下达批复文件。
14
关于核销事业编制
一、核销事业编制操作程序 1.独立核定机构编制出版社的核销
对经中央编办核定过独立机构编制的出版社,转制方案一经批准,中央编办即主动办理出版社核销事业编制手续,并直接下达转制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该出版社不再列为事业单位序列,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2.非独立核定机构编制出版社的核销
(1)批复了上级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且明确其编制可用于设立所属事业单位,即出版社使用的编制包含在编制总量之内。
(2)未经中央编办独立核定,使用其他事业单位编制且未经中央编办同意,但实际上出版社有在编人员。
对于上述2种情况,由主管部门确定转制后出版社实际在编人员数,正式致函中央编办申请办理核销编制手续。中央编办按照出版社实际使用的编制数予以核销,并相应核减其上级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
二、特殊情况处理
1.转制出版社举办或管理的报刊社使用的事业编制,原则上举办的报刊社事业编制应与出版社一并核
15
销;管理的报刊社,由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对其性质进行认定,纳入转制范围的,其事业编制与出版社一并核销。
2.对经中央编办批准,承担非出版工作职责并加挂了其他牌子的少数出版社,非出版职责和相关人员事业编制可不纳入出版社转制范围,从出版社剥离,相关职责及根据实际工作人员数保留的少量事业编制并入现有的其他事业单位。具体工作程序是,由出版社主管部门正式致函中央编办说明情况,申请办理。
16
关于清产核资、产权登记
一、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 1.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清产核资基准日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财政部或国资委认可。
2.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清产核资工作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后,即可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一般来说,在中介机构进驻出版社前应完成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
4.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 转制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经同意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出版社要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提供的专项财务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