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时需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 2.申请的时间起点:转制方案已经批复,核销事业编制已经批复,清产核资报告已经财政部或国资委批准或备案。
3.清产核资报告内容要点:报告中,须明确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清算报告所需内容,即现有资产清晰,原有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等。
4.单位印章的提交与收缴:转制出版社须向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提交原事业单位的印章,其中转制出版社名称不变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文件,在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做印模存备后,拿回印章。
5.《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填表说明:可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事业单位在线”网址:http://sy.china.cn
6.事业单位注销凭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在人民日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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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一、工商登记的操作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前置审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二、工商登记管辖机关 1.名称预先核准管辖机关
使用原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以行政区划的,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工商局”)核准。
2.企业工商登记管辖机关
财政部或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出版社,在工商总局登记;由其他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出版社,在地方工商局登记。
三、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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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此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四、前置审批及提交材料规范
出版社进行申请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时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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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六、公司制企业登记的条件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七、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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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财政部或国资委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财政部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以上提交材料要求均可参考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相关要求,其他类型公司提交材料可参阅相关简报内容。
八、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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