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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累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臵、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本行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审计、合规、风险、信贷、人事、计财、纪委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核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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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臵→档案归档。
第八条 信息采集。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监管中心汇总,经信贷管理总部审核后提交审计稽核部进行尽职评价。
第九条 尽职调查。审计稽核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管理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尽职认定结论需经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对尽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第十条 异议复议。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合规、风险、信贷等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议的不良贷款进行再次认定,复议意见提交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办,复议审议结论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此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不再复议。
第十一条 尽职审查。审计稽核部尽职调查中心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交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审查,经审查证据的充分性、运作程序的合规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处理建议的公允性后,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本行纪委书记审定。
第十二条 结论审批。纪委书记审议不良贷款处臵政策执行是否公正、公平、事实是否清楚、责任界定及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后,签署结论意见报行长、董事长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意见执行。审计稽核部尽职调查中心根据确认意见,以总行的名义签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通知书。风险管理部为办理贷款责任落实、处臵的执行部门;审计稽核部加强执行、处臵跟踪监督;各信贷业务单位积极配合督促责任清收。
第十四条 档案归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档案原件及执行处臵的原件一律由审计稽核部收集、归档,作为永久性信贷档案资料保管,相关部门因管理需要,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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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二次认定。新增不良贷款达3个月时间以上的,由不良贷款清收单位、清收责任人将清收情况向本行信贷管理部作出书面回报,信贷管理部根据清收回报,提出是否进行二次责任认定的意见,如需认定经分管行长同意后,向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请认定事项。二次责任认定由不良贷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责任界定准则及认定范围
第十六条 实行营销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制 。各信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应承担任期内各类信贷事项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责任分为二类:工作责任、违规责任。 (一)工作责任。是指信贷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正确履职,无充分依据表明信贷业务的相关岗位未正确履职的,此类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工作责任。
(二)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未按规范要求操作,或以职务或工作之便,以贷谋取私利或输送不当利益而应承担的严重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要求操作而形成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一)调查岗(包括调<复>查、合同签订、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人员)。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调查不实的;
2、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准入条件或本行其他信贷规定的信贷业务未明确提示的;
3、调查情况与客观事实发生偏离,缺乏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或出具不利于后续岗位人员的调查结论或意见的;
4、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客户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业务合同、业务发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股东)会决议、项目情况、票据等;
5、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存在争议,或抵(质)物存在重大瑕疵但未影响债权的;
6、未在本行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抵(质)押物评估失实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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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值但未造成贷款损失的;
7、未监督信贷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合规支付使用的;
8、未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方式,使用本行最新印制统一格式的对应的合同文本,或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法律瑕疵的;
9、对借款人、担保人出现重大业务风险、经营风险或人事变动等情况未及时报告或预警的;
10、未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落实防范风险措施的;
11、应双人调查或换人调查的信贷业务未双人或换人调查的; 12、关系人贷款未申请回避的;
13、未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流程进行尽职调查,导致资料、调查情况不实的;
14、对贷款授信、用信批复条件未落实到位的;
15、未按合同约定,不及时、足额收取信贷资金本息的;
16、丧失债权以及或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贷款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的。
(二)审查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 2、未按规定全面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条件以及必备资料的;
3、对不具备齐全的文本的项目授信的;
4、未及时将调查岗提供的最新信息和补充意见纳入审查,导致审查失误的;
5、未对调查岗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资料的形式要件审查,导致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对客户资料存在疑义、遗漏等情形应要求重新调查或采取其他方式核实补充,但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授信的;
7、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换人而未换人审查的; 8、授信审查中有较大疏漏的。 ――用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 2、未对授信批复有效期、用信期限、用信额度是否在授信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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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用信要素进行审查的;
3、未对用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贷款新规”要求进行用信审查的;
4、未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抵(质)押物和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的;
5、未对授信审批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 (三)审批岗(包括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审批的;
2、审批各岗位人员逆程序操作的信贷业务的; 3、审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规定的信贷业务的;
4、对调查、审查程序及内容存在明显缺陷或错误的材料放松要求进行审批的;
5、对贷款审查小组在审查上提出的不同意见未要求相关岗位人员核实,或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贷业务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审批,导致决策失误的;
6、对确有依据的否定意见或已经明示存在重大风险的贷款出具同意意见的。
(四)放款审查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审查客户经理录入的放款信息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用途、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相一致的;
2、未审查《支付委托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要求的。
3、未按规定审查交存的抵质押物资料,接收的抵质押物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五)结算监督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应信贷业务文件的; 2、客户授权委托、签字、印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虚假或存在瑕疵的; 3、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本行存单)的冻结、止付、入账、出账等手续,或所必备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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